桂保监发〔2009〕138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寿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我区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以来,业务稳步发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低廉、承保对象分散,当前销售渠道展业成本过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试点工作的推进。为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根据保监会相关政策,我局决定在广西辖内实施“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授予对象
“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授予对象仅限于试点公司委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小额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范围仅限于经保监会认定的农村小额保险产品。
二、资格授予程序
资格授予遵循以下程序:
(一)试点县级机构集中对拟申报农村小额保险代理人的人员开展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
(二)以市级机构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申报材料包括:1、拟申报农村小额保险代理人的人员简历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现任职单位对拟申报农村小额保险代理人的人员任职岗位及品行的证明;3、专业培训课程表、学员签到表、考核方式及结果说明;4、申报公司对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盖章确认,返还给申报公司。
(四)以省级机构为单位统一将经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初审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初20日内报我局审批。
(五)我局作出授予决定,交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发证,有效期2年(证书上注明“仅限于代理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三、相关要求
(一)各试点公司要高度重视授予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将授予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切实通过创新销售渠道开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发展的新局面。
(二)各试点公司要从长远发展出发,注重选拔素质较高的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工作人员代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每个行政村申报不得超过1人,每次申报不得超过试点县行政村数量的10%。
(三)各试点公司仅在本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县的范围内提出申请,不得跨试点区域申报。
(四)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培训标准,试点县级机构应集中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培训课件必须由省级公司统一审定,培训讲师必须经省级公司认定。
(五)各公司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请真实性,省级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六)各公司要加强对农村“小额保险代理人”包括诚信教育、单证、资金在内的各项管理,严禁超范围代理,防范风险,同时加强后续培训力度,提高专业素质。
我局将通过强化后续监管措施,对出现虚假申报、培训时间不够和扩大代理范围违规展业的试点公司进行严厉查处,发现1起,立即暂停该公司全区范围内的资格授予1个月,发现2起的暂停1个季度,发现3起以上,停止全部授予,同时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在公司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一并考虑。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