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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内部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09〕128号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广西保险学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我区各保险业社团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发挥了保险业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但是,由于我区保险业社团组织成立时间较晚,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人员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与新形势下保险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保险业社团组织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保险业社团组织内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保监会、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单位的政策规定,切实提高依法办会水平。要建立学习制度,制订学习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秘书处要重点加强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营造崇尚学习的良好氛围,建立学习型社团组织。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要高度重视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专业委员会议事制度,健全行政、财务、劳资、公文、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要提高内部制度执行力,严格按制度办事。会长、秘书长要带头遵守协会、学会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对协会、学会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实行制度化管理,将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纳入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范畴。

  三、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要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要坚持以支定收、保障工作需要、节俭高效的原则,规范会计核算管理,确保各项财务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财务记账的规范性、准确性。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财务收支情况要保持公开透明,每年3月底前应聘请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要及时报送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法定代表人为兼职的,应对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加强专职队伍建设。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公开、公平、择优选聘专职工作人员。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招录专职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需求,报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招录。要建立人员招录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拟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与会长、秘书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要注重专职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努力建设一支老中青相结合、以年富力强人员为主的社团组织队伍。秘书长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五、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尚未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员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六、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要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日常工作中涉及到的重要事项及时向我局报告。对涉及面较广、对行业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要事先征得会员公司同意后报我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行业性的评比活动、有偿培训或其他重大活动。

  七、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会长、秘书长要建立分工、授权关系,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管理。对各协会、学会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或重大事件,要加强防范,妥善处理,避免产生不利后果。对在工作中推诿拖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局将追究会长、秘书长的责任。

  八、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46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依法廉洁高效服务。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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