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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2010年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通报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函〔2010〕196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司法案件报送工作,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0年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10〕207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司法案件情况

  根据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的要求,我局下发了《关于报送司法案件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86号)。请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据文件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司法案件情况。如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采取零报告。

  二、注意时限,密切关注案件状态及时报送

  保险司法案件专报要求在案发后5日内报我局;保险司法案件季报要求在季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填报内容应详细、规范,例如涉案机构应具体到“××省级分公司××支公司(××中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案件处理情况包括追赃及挽回损失情况、公司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等。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案件状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填报,加强对案件的关注。

  三、明确职责,避免迟报漏报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公司内部司法案件报送部门和职责,报送部门应加强与理赔、客服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于存在涉嫌犯罪的案件要重点关注,同时注意收集所辖分支机构的重大案件情况,避免漏报迟报的现象发生。我局将对存在迟报、漏报及没有按照规定报送的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保监厅函[2010]207号──关于2010年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pdf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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