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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管控防范保险违法活动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0〕42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近一个时期以来,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严重损害了行业利益,影响了行业形象。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现就加强公司内部管控工作,防范保险违法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司内部管控,强化责任追究

  (一)各公司的保险单证系统必须与出单系统、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现无缝链接,确保每份保单的去向有据可查,严禁使用任何转接系统和外挂系统。

  (二)各公司应完善单证、印鉴等重点环节的内控管理,确保在单证印制、核销等重要环节实行严格控制,对停用和作废的单证、印章进行登记清理。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现金收付费的管理,杜绝坐支手续费、赔款等现象。

  (四)各公司要全面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高管和从业人员,公司要一查到底,严禁姑息纵容,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应追究二级公司有关高管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中介渠道违法经营风险

  (一)各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不得将保单以各种方式批发给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变相销售,也不得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个人名义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代理关系。

  (二)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必须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确保客户信息实时、逐笔、完整地记入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以转账方式结算保费和手续费。保险公司应确保保费及时足额入账,手续费必须在“手续费支出”科目如实反映,不得通过其他科目套取费用。

  三、加强公司人员管控,强化监督约束

  (一)各公司要充分发挥内部稽核检查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防范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保险违法犯罪活动。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防止利用保险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三)公司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事件和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将案件情况报送保险行业协会。对于有制作假保单、挪用保费、实施保险诈骗等保险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各公司应当严格制度,审慎录用。

  (四)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建立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销售人员的流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情况通报,避免公司录用具有严重劣迹的保险从业人员。

  四、加强客户服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各公司应建立和不断完善保单和赔案信息的实时查询系统,并通过服务电话、手机短信或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保险消费者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的查询方式。

  (二)各公司应加强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解决投诉反映的共性问题,并通过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和对相关工作岗位工作及人员的有效监督,及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三)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了解和关注客户及当地媒体反映的保险事件,及时发现苗头隐患问题,协调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五、强化风险预警,落实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

  各保险公司发现假保单、异地保单的,要及时向我局反映,对涉及本公司的保险司法案件应及时按照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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