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0〕44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56号)和《财政部 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17号)文件要求,做好2010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和缴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基金提取的范围和比例
救助基金提取的范围是2010年交强险保费收入,提取的比例是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
二、救助基金缴纳的工作要求
各公司应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救助基金提取的范围和确定的比例将本公司该季度应提取的救助基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特设专户,其中2010年1季度的救助基金缴纳工作应于2010年5月1日前完成。
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银行账号:55202010010001351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桃源支行。
各公司应及时足额缴纳救助基金,我局将加大对救助基金提取和缴纳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