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0〕99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已在广西设立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利用具有相互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保险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总公司授权书;
(六)总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七)总公司间签订的相互代理协议复印件。
四、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向广西保监局提出申请。
五、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佣金,应通过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或其他利益。
二O一O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