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0〕140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广西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我局决定推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新签约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均应在签署代理合同前阅读和签署《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书(基准内容)》(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应作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档案的一部分,与代理合同等文件一并保管。
三、对实施从业告知制度前已签约的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各公司应及时对《告知书》内容进行宣传,并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补签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书(基准内容)
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定义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进行缴费。
(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佣金收入达到税务部门规定标准的还须缴纳营业税。保险公司有代扣代缴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三、保险公司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
(一)保险公司应制定规范统一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面试标准和流程,涉及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明确告知,并建立签字确认制度。保险公司不得允许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单独面试他人;不得允许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单独举办招聘推介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授权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
(二)保险公司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作为成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公司应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四)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者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收取的方式、收取的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并向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不得因约定外的其他理由扣减押金。
(六)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证书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保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此后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八)保险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
(九)保险公司应保证及时将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记录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子系统,如继续教育子系统内没有后续教育记录或后续教育记录未达到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将无法办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换发手续。
四、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遵守的部分基本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签订代理合同前,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认真阅读保险公司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相关制度,认真阅读代理合同,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开始展业前应认真学习《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保险营销业务。
(四)同时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个人,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五)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六)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经查实后将会记录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查询。取得本人授权后,查实的投诉记录也将向社会公布。
(八)《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持有人在资格证书到期前60日内提出换发申请。按照规定完成每年36个小时的后续教育是申请资格证书换发的必要条件之一。
(九)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离司前应要求保险公司核对继续教育子系统内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并告知后续教育完成情况;应要求保险公司录入个人已接受的所有后续教育信息,防止因后续教育信息不全影响本人资格证书换发。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了上述内容,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性质、基本权利义务有了初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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