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印发《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1〕43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分行,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广西北部湾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内所属分支机构,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请各保险公司将该文件转发到有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非金融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 保监发〔2000〕144号 )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负责广西辖内《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相关监管工作。未经广西保监局核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广西从事或变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经营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换发、变更、补发等,申请人应当委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报。金融类企业可直接向广西保监局申报,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社等机构原则上由其省级机构统一向广西保监局申报。代为申报的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交广西保监局。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广西保监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五条 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必须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转交兼业代理单位,不得滞留。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对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督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第二章许可证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报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第九条 广西保监局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为5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西保监局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5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 广西保监局根据以下标准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广西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标准

  

  行业

  企业形式

  主要经营范围

  可代理险种

  

  1

  金 融

  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信用社

  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森林保险、抵押贷款住房综合保险

  1、保险企业的相互代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2、邮政企业代理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的,可按金融类企业申请。

  2

  机动车辆销 售

  新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企业

  整车销售、二手车交易

  机动车辆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整车销售企业,不包括汽车配件销售企业。

  3

  机动车辆服 务

  汽车维修企业(二类以上维修资质)、车辆牌证代理企业、机动车检测企业

  汽车维修(二类以上维修资质)、机动车辆牌证代理、机动车辆检测

  机动车辆保险

  1、美容、装饰、咨询等不具备二类以上维修资质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条件。

  2、运输企业下属的专属汽车修理机构(非法人)、车友俱乐部等不符合条件。

  4

  货物运 输

  公路、铁路、内河、海洋、航空货物运输企业及货运代理企业

  货物运输、物流、货运代理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企业自有运输工具保险属于自身投保业务,不在可代理险种范围内。

  5

  旅客运 输

  汽车站、船站、机场及票务销售企业

  旅客运输、票务销售

  意外伤害保险

  1、运输企业自有运输工具保险属于自身投保业务,不在代理险种范围内。

  2、票务销售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

  6

  旅 游

  旅行社、旅游景点

  旅游、旅游开发

  意外伤害保险

  注:1、没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或不“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的企业将不核准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

  2、个别具有销售渠道创新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实行个案审批

  3、广西保监局将根据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情况的变动调整审核标准。

  第十一条 广西保监局受理申报材料后,20日内做出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人收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做出不予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申请人。


  

  第三章许可证的换发

  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广西保监局申请换发。逾期不换证的,许可证自动失效,广西保监局不再受理其换发申请,此类机构须重新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申报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不予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一)不符合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标准;

  (二)不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有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个月内,向广西保监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应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报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四)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符合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广西保监局申请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代理险种变更的,应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报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第五章许可证的补发

  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向广西保监局办理遗失登记手续,并在广西保监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方可补发新证。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申报表(附件4);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四)遗失声明原件。


  

  第六章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保监局依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广西保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不再具备从事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进入解散破产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1个月内向广西保监局交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被注销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关系,停止保险代理业务往来,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附相关申请表样的电子格式文本可在广西保监局网站上下载。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变更、补发的办理时限参照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审批时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保监发〔2005〕54号)、《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等事项的通知》(桂保监发〔2008〕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报表.doc  
        附件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申报表.doc 
        附件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报表.doc 
       附件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申报表.doc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