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1〕1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近年来,广西辖内部分寿险销售人员向老年人[1]推销与其保障需求或经济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保险产品、虚假披露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相关信息、引诱老年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等违规行为引发的销售误导和退保纠纷投诉案件大幅上升,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行业的形象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进一步完善销售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向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行为提出以下规范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老年人投保件的销售管理工作,强化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管控,对老年人投保件要坚持谨慎原则,确保通过规范的销售承保流程,为老年投保人提供满足其保障需求的保险服务。
二、各公司要建立专门针对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评测制度,销售人员向老年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前,应对其风险承受能力(包括本金损失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包括持续缴费能力)、保障需求情况、投保目的等方面进行测评,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并将测评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风险测评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专门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三、各公司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的要求进行投保提示,同时指导老年投保人亲笔完整填写《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特别提示》(详见附件),双方签字确认。
四、各公司必须将老年人投保件作为非标准件进行核保。在核保环节中应将风险测评报告和《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特别提示》作为投保档案要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老年投保人的产品适合性及签名情况进行复核,对存在投保风险的要以书面或电话(录音,且按照电话回访录音要求保存)的形式进行风险提示。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对老年投保人犹豫期内100%的客户回访规定,并根据老年人辨识能力较差等特点改进和完善电话回访语速和回访问题设置,在回访时必须向老年投保人逐条确认《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内容,确定其已明确获得应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风险信息。对于在投保时已提出不接受回访的老年投保人,应由投保人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签署不接受回访的相关声明,由投保人、销售人员和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对于电话回访3次以上均不成功的,可上门回访,但回访人员应为公司内勤人员,回访必须有相关记录,并由投保人和回访人员签字确认。
六、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立即修订本公司有关销售、承保、回访制度和流程,涉及到总公司层面的,应及时跟总公司协调沟通,确保广西辖内业务能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若发生销售误导纠纷,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对违规机构及主管人员、销售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向上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及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分类监管中将此类投诉件偏多的公司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八、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老年人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特别提示
尊敬的投保人:
为维护您保险消费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提醒您认真阅读并亲笔填写以下内容,在填写过程中若有问题您有权要求销售人员做出详尽解释:
一、你所购买的是一款名称为
的型保险产品。
二、这款保险产品需每年交元保费,共需持续交费年。
三、这款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为年。
四、犹豫期的起算时间为,共有天,在犹豫期内您享有的权利是。
五、超过犹豫期退保,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填写“退保金额可能低于所交保费”)。特别提示您收到保单后仔细查看现金价值表,如有问题请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
六、分红型、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填写“未来的红利分配、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
(填写“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未来的实际收益。”)
七、最后特别提醒您:如果在投保过程中,您对销售人员的宣传内容或宣传材料存在疑议,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就某些宣传内容或在宣传资料上进行签字确认,作为您今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投保人签字:
销售人员签字:
日期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