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1〕64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了督促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认真落实保险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分类监管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等监管过程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整改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情形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被保险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风险隐患并要求限期整改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存在以下情形,保险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要求限期整改的:
1、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要求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的;
2、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对违法违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保险监管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函》要求限期整改的:
1、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和《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进行的分类监管评价中,分类监管指标长期处于风险较高级别的保险公司或处于“现场检查类”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分类监管的主要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或持续恶化的;
3、投诉较多或投诉反映问题较为严重的;
4、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在本辖区的分支机构存在经营问题或财务问题的;
5、监管部门要求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自身存在的风险状况进行说明并提交整改措施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并制订整改计划的。
二、报告的内容
(一)整改工作责任人、整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整改工作联系人。
(二)整改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制订的管理制度。
(三)详细列示整改结果或阶段性整改情况。对已整改的问题,应详细说明主要数据的变化情况等;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应详细说明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及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整改工作的责任人。
(四)违法违规问题相关责任人的内部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并附相关的处理文件。
三、报告的方式和期限
整改情况报告分为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约谈报告、行业公开报告三种方式。
(一)书面报告。对现场检查或分类监管中反映的问题,相关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监管函》、《风险提示函》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我局视整改情况,确定下一步的报告期限,由其书面向我局汇报后续阶段性整改落实情况,直至违规问题整改完毕、异常指标得到明显改善或恢复时终止。
(二)主要负责人约谈报告。我局对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如果认为主要违规问题整改不力或异常指标仍未得到明显改善的,将约见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要求其定期汇报整改工作计划及进度情况。
(三)行业公开报告。对违法违规问题涉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形象、影响行业自律公约执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我局将要求其在行业会议上作违规问题及整改情况的相关说明,接受行业质询。
各整改单位具体的报告方式和报告期限将由我局根据违规问题或异常指标的实际情况在整改要求中予以明确。
四、报告工作要求
各整改单位要高度重视整改报告工作,认真落实整改计划,如实报告整改事项,确保整改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我局将采取非现场检查或后续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报告的情况进行抽查。
对于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或在整改报告中弄虚作假、整改工作落实不力或经三次报告后仍然没有明显整改效果,以及对存在问题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我局将采取业内通报批评、向其上级机构发送《风险提示函》并建议其对整改工作责任人问责或调整主要负责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