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1〕68号
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部分保险销售人员设立保险工作室,并以保险工作室名义对外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为了规范保险工作室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已批设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营业场所外设立保险工作室或类似咨询机构。
二、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以保险工作室或类似咨询机构的名义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三、保险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雇用助理或秘书等辅助人员的,应当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用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向所属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报备。
四、保险销售人员以个人名义雇佣的助理或秘书等辅助人员,因工作原因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各公司按本通知要求对保险销售人员设立工作室、雇用辅助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上报清理情况。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