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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1〕7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扩大行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滋生误导行为,影响了人身保险业健康发展。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业务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总称。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全辖统一的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会议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和抽查监督等,制度应下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每级机构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五、各级保险机构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前向支公司及以上机构提出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书面申请,营销服务部不得行使产品说明会审批权。申请资料至少应当包括:

  (一)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承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

  (二)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员、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勤人员名单及预计参加外勤人数;

  (三)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使用的讲义课件内容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宣传材料;

  (四)会议安全保障措施等。

  经审批后,举办单位方可举办产品说明会,各级保险机构应建立上述申请及审批材料档案,档案留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六、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管理,应由有资格的讲师负责产品说明会讲解工作。产品说明会讲师资格授予、考核制度由各省级分公司建立,但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其中《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培训不得少于6课时。

  七、各级保险机构召开产品说明会前,应当在邀请函上向被邀请人明确召开产品说明会的目的,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八、各级保险机构不得以赠送礼品、奖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产品说明会上赠送礼品不得以购买保险为条件,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奖品一经赠出,不得因获赠人未购买保险产品而收回。

  九、各级保险机构应当对本级公司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在产品说明会上的宣传、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并对辖属公司产品说明会上的宣传、销售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十、各级保险机构应对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该保险公司产品为目的的产品说明会进行管理、指导与监督。

  十一、严禁保险销售人员私自组织产品说明会。

  十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于2011年8月30日前建立健全本公司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没有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及标准流程的应完成制定工作,已有制度但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完成修改工作,以备我局检查。

  十三、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保险公司,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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