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1〕62号
为了对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我局制订了《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现有效监督,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在广西保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下列人员:
(一)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披露的内容、时间及方式
第五条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下列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
(二)毕业院校、学历;
(三)从业经历;
(四)核准的任职资格;
(五)兼职情况;
(六)保险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由省级分公司按照规定的格式在广西保监局互联网站上统一进行披露。
第七条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应当自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西保监局网站上进行信息更新。
第八条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不能按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广西保监局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可以将《广西辖内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披露表》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并预先报送。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条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应当确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并指定专门的承办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的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披露事务承办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广西保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广西辖内各保险公司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应在广西保监局网站上保留至少5年。
第十三条 广西保监局在本单位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开设广西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披露专栏,接受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统一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