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函〔2011〕292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对加大保险业市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严厉惩处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共中央纪委高度重视,以中纪发〔2010〕38号文件的形式,将该文件转发至各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并提出了明确的贯彻落实要求。为切实贯彻中纪委、保监会纪委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广西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党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广西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保险市场秩序正逐步好转。但也要看到,保险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一些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够强,为获得更多交易机会,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理赔、虚列费用、截留保费等方式套取费用,设立“小金库”,账外暗中给予对方不当利益,且违法违规手段更加隐蔽;一些地区的部分保险业务领域利用商业贿赂进行恶性竞争的情况仍比较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影响。这些保险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的存在,从原因上分析,是保险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内控制度执行力层层递减、经营管理存在漏洞和操作风险较大所致;从后果上看,不仅直接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败坏保险业行业风气和社会道德,而且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全行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将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纪发〔2010〕38号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经营管理工作实际,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遏制和纠正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自查工作
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坚持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部署、一起抓好落实。要明确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向,注重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违规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做到专项治理和业务发展两不误。要突出自查重点,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团体人身长期险、意外伤害险、银邮代理业务等商业贿赂高发领域,不回避,不姑息,严肃处置,严格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以手续费、佣金等名义操作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注重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承保批退、定损理赔、手续费支付、招投标、集中采购等重点环节的管控力度,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实名账户、零现金、见费出单、保险信息自主查询等体现防治商业贿赂要求的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狠抓整改落实。要把开展商业贿赂自查自纠作为公司常态工作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对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工作漏洞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增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完善防治商业贿赂工作长效机制,彻底清除商业贿赂赖以滋生的土壤条件,坚决切断各种账外暗中输送利益的渠道。
三、狠抓落实,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
广西保监局将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对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截留保费等方式套取费用,设立“小金库”,暗中给予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责任保险、团体人身长期险、学生险和银邮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并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对涉嫌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从严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案件频发的机构,将追究上级机构及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违约查处力度,确保车险业务自律规则、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学生平安保险行业自律协议等行业公约和自律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协调,形成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合力
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要完善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将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和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广西保监局报告。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报、瞒报、迟报等行为,广西保监局将从严从重查处。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广西保监局也将充分利用“一行三局”的协调联席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并建立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机关和部门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案件的打击力度,形成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工作合力,为广西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