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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1〕8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非车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部署,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辖区内对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现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

  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对于解决非车险“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遏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降低经营风险,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工作,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组织广西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建立非车险“见费出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的沟通解释等准备工作。各公司应在准备工作就绪后,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及代理协议等(具体验收内容参照车险“见费出单”验收)。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需要整改的公司,应在收到验收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各公司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验收申请,非车险“见费出单” 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与银联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代理机构清单(包括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人工收费确认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等)。自2011年12月1日起,经我局验收合格的保险公司正式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保险公司,自当日起暂停经营相应险种的非车险新业务。

  三、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立足长远,将制度落实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公司要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非车险“见费出单”工作领导小组,抓紧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办法,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1、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相关规定,做好人员培训,抓紧改造业务、财务系统,完善实务操作流程,准确把握各环节风险点,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基础工作。

  2、各公司要针对媒体、中介机构、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的特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上明确告知投保人有关保费交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营业大厅和出单点张贴相应“投保提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3、各公司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和培训,及时传达相关通知精神,并重新签署中介合作协议。同时要加强对中介业务保费收入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

  4、各公司应制定非车险“见费出单”内控管理制度,对收费确认权限、密码更换频率、应急处理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同时要制定考核办法,明确相关处罚措施,确保制度落实。

  5、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协调、宣传、自律作用,协同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要主动牵头解决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自律措施,不断加大自律检查力度,确保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

  6、为防止各公司在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前突击签单争抢业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各公司签发的非车险保单应于签单之日起30天内进行保费结算。对于分期付款业务,其分期要求须按《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广西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车险市场秩序,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的管理,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内所有经营非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批单)和保费发票。实施范围含签发新保单及批改加保险种、提高保险费率、增加保额、延长保险期限等增加保费的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外的非车险业务。适用的业务渠道为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五条 投保人为个人的保险业务,不论保费金额大小,均全额实行“见费出单”。

  第六条 投保人为非个人的保险业务,单个险种单笔保费低于3万元的非车险业务要实施全额保费“见费出单”; 单个险种单笔保费大于3万元(含)的非车险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交费方式,但应签署分期交费协议,公司应在首期保费确认到账后,方可打印出单。分期付款业务必须在保单上列明各期保费交付日期,一年期及以下业务分期不得超过3期,一年期以上业务分期原则不得超过4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30%并且不得低于3万元,最后一期交费日期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不含保证期)。

  第七条 对于补录业务,即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险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的保险业务,必须在录入系统时将全额保费或首期保费实收入账并进行收费确认。

  保险公司经营业务原则上要实现电脑联网出单,对确实无法联网出单的业务,允许进行补录。补录业务必须在保单起保后的30天内录入系统并结清保费。

  第三章 保费收取和确认

  第八条 保费收取应采取刷卡收费、现金收费、支票收费或预存保费等方式并遵守相应的操作流程。

  刷卡收费: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交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和保费发票。

  现金收费:投保人在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公司指定账户,其余操作和刷卡收费方式一致。

  支票收费: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待保费到达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采取转账、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电汇、托收等方式支付保费的,应按照“支票收费”的要求人工确认。

  预存保费:保险公司收到预存保费后可在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作预收保费确认,待投保操作后,人工对预存保费进行转实收确认。确认成功后,系统才能打印保单及发票。同时预存保费的余额将自动扣减已确认实收保费的金额。

  第九条 交费确认方式以人工确认方式向业务系统发送打印保单指令以及划卡收费自动生成交费信息与业务系统相关联为主。人工确认方式仅限于支票收费方式和预存保费转实收方式。各种方式必须在确保保费资金到达账户后,方可进行收费确认。

  第十条 各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在实际收到款项前做虚假收费确认,也不得通过转存等方式掩盖资金真实来源。

  第十一条 原始凭证要素要真实完整,必须包含合法有效的银行回单、支票或POS签购单等能够真实反映资金来源的资料作为收款依据。

  第四章 系统控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系统的收费确认操作在投保确认或打印保单后,不能撤销。保险公司要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核心业务系统打印保单操作时间及POS交易参考号(支票号、网银流水号等)打印在保单上,时间准确到分,且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根据不同险种特点,自动校验和控制某险种的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和起保(批单生效)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按照分期交费要求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

  第十五条 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不能生成有效保单,系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十六条 自投保操作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做收费确认的,保险公司系统应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

  第五章 特殊规定

  第十七条 对分入业务、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统括保单业务,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制度。

  第十八条 对共保业务,只要求首席共保人执行“见费出单”,对于跟单方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涉农且有财政补贴的险种,允许在农户自交保费足额到账后出具保单,财政补贴部分按照协议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银保渠道业务(不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个人代理的业务),允许在银行收取保费或投保人交纳保费后出具保单,但应在30天内结清保费。

  第二十一条 对保险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短期意外险业务,按照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协议承保的货运险业务可先打印交付保单后结算保费,但保费结算时间应以保单生效之日起3个月为限。同时,应在书面预约协议上明确载明保费交纳时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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