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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保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1〕8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保险业务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部署,我局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广西摩托车保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禁止手工出具摩托车保险单(含交强险定额保单)。所有摩托车保险业务,必须在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全额签单保费入账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通过业务系统实时出具保险单及发票。除保险单外,各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出具代表本公司承担摩托车保险责任的书面承诺。

  二、摩托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参照车险“见费出单”制度执行。各公司应根据制度要求,进行系统改造、流程修改、中介协议修订、人员培训等工作,于2011年1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系统改造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我局将于2011年11月10日起对各保险公司准备工作进行验收。未能在2011年12月1日前通过我局验收的保险公司,应自行暂停经营摩托车保险业务,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待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经营。

  三、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切实保证摩托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落实到位。2011年12月1日起各公司不得新增摩托车保险业务应收保费。各公司应抓紧清理存量应收保费,确保本公司的摩托车应收保费余额于2012年6月底前清零。

  四、各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提前做好摩托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工作的宣传及投保人的解释工作,稳步推进摩托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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