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书方可销售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口头约定。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不得与销售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对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公司可逐步将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转换成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
三、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不含)以下机构不得与销售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省级分公司分管领导应在与销售人员签订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上签字,并对销售人员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培训,规范销售人员的入司、离司等手续的办理流程和档案管理。代理合同制销售人员入司或离司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或注销。
五、保险公司向销售人员支付工资或佣金时,必须直接支付到销售人员的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与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工资或佣金,必须与销售人员销售的保单相对应。
六、保险公司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必须符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销售人员的用工形式和销售资格必须于2012年6月1日前达到《通知》规定要求。请各公司将有关清理规范情况于2012年5月31日前上报我局。
联 系 人:杜鑫
联系电话:0771-5566961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