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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2〕25号

各保险代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管理,促进保险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险代理公司销售人员、业务、财务管理等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销售人员管理

  (一)保险代理公司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书方可销售保险产品。

  (二)保险代理公司应制定本公司的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离司等手续的办理流程和档案管理,确保销售人员数据真实性。销售人员办理入司手续或离司手续后,保险代理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执业登记或注销。

  (三)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口头约定。

  保险代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不得与销售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对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公司可逐步将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转换成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

  二、业务管理

  (一)保险代理公司应保证保险代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不得为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

  (二)保险代理公司应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进行管理,并确保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保险代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维护,确保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保险代理公司应以本公司业务系统数据为基础,按月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数据核对。核对内容至少应包括保单号、险种、投保日期、实收保费金额、手续费比例、手续费金额等信息,双方对核对内容应签字盖章进行确认,并留存核对记录。

  三、财务管理

  (一)保险代理公司应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保费结算。

  (二)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代理保险业务完成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后,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不得预收佣金。保险代理公司收取佣金的会计凭证必须附与保险公司就相关保单明细和佣金明细进行核对的记录。

  (三)保险代理公司向销售人员支付工资或佣金时,必须直接支付到销售人员的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与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工资或佣金,必须与销售人员销售的保单相对应。

  (四)保险代理公司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必须符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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