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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委托管理业务及企业年金业务有关情况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函〔2011〕421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近年来,各公司在大力发展商业健康险、养老险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积极服务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部分公司参与了基本医疗保障、住院补充医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对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近期我局对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开展的调研中,发现部分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报送合同签订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存在执行监管制度不到位的情况。为确保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有关业务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参与社会保障项目

  各保险公司与政府合作的医疗、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涉及政府部门多,社会影响大。各保险公司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在综合评估自身发展战略导向、经营管控水平、服务能力等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医疗、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

  二、加强监管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

  各保险公司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学习,内容包括《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关于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60号)、《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29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通过学习,确保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监管制度到位,业务政策把握到位。

  三、加强业务经营管理情况报送工作

  (一)医疗、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报送要求

  1、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开展委托管理业务应事前向我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同意分支机构开展医疗、养老保障经办业务的书面文件,委托管理合同草案文本,内控管理制度,招投标文件草案文本(包括政府招标文件和保险公司投标文件草案)。

  2、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医疗、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合同后十五日内应向我局报告,并提交正式合同的复印件。

  3、地方政府以招标方式选择经办公司的,中标的保险公司应当于中标后十五日内将中标情况及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的声明向我局报告。

  4、开展医疗、养老保障经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之前,分别向我局报送上年度、当年上半年经办业务运行情况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典型做法、基金运行情况、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内外部运行评价、问题分析、下步工作思路等。

  5、退出委托管理服务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并于退出前三个月向我局报告,说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序、遗留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情况。

  (二)企业年金业务的报送要求

  各保险公司(包括养老险公司在广西设立的年金中心或分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我局报送上季度企业年金业务变动情况(包括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新增企业及其参保员工数、客户账户数等),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我局报送年度企业年金业务情况(包括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变动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情况)。年度企业年金业务情况的报表格式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送的格式为准。

  四、近期报送要求

  为了进一步做好委托管理业务、企业年金业务的推动工作,请各公司12月16日之前将以下材料纸质及电子版报送我局:

  (一)2008年以来与政府合作的委托管理业务情况(详见附件1)。

  (二)2007年以来的企业年金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年金管理资格,业务情况(包括2007年以来签约客户、签约规模或签约开户数、到账情况或实际开户数,详附件2、3),开展企业年金业务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意见和建议。

  (三)各公司指定的委托管理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信息报送联系部门、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我局今后将加强对委托管理业务报送情况的检查力度,如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按要求报送的情况,将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联系人:黄本明

  电话:0771-5588876

  传真:0771-5536830

  邮箱:gx_sxc@circ.gov.cn

  附件:1、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统计表.doc

              2、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签约客户情况表.doc            
                    3、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签约规模情况表.doc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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