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1〕80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市、县工商局:
为规范保险许可证与工商登记工作程序,统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进一步落实政务服务便民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应首先报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取得保险许可证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许可证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二、申请人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其字号不得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中介机构字号相同。申请人在向工商机关办理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前,应向广西保监局查询拟申请字号是否与现有机构重名。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首先报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事项涉及保险许可证变更的,需领取新的保险许可证;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的,应当自取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先到工商机关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分立、合并、变更公司类型(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此处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以及支公司、营业部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此处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以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保险许可证延续。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应先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并自领取新的保险许可证30日内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
(一)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变更负责人。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股东或出资人。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变更姓名或名称。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修改公司章程。
(五)保险公估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企业类型(组织形式)。
上述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相关机构应当换取新的保险许可证,凭新的保险许可证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变更事项不涉及许可证内容变动的,直接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六、已设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先向广西保监局查询拟申请字号是否与现有机构重名,再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凭新的营业执照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关办理保险许可证变更。
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先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再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或办理保险许可证变更。
八、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保监局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怡宾路1号,邮政编码:530028;咨询电话:0771-5538658。
广西保监局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19层,邮政编码:530028;咨询电话:0771-5536636。
广西保监局 自治区工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