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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1〕9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保险公司制定和使用正确、标准的销售话术,有利于销售人员准确表述产品的特征,有利于公司管控误导销售的风险、形成特有的销售文化,但近期我局在开展人身保险市场整顿过程中,发现部分公司目前在用的销售话术不准确甚至表述错误,销售人员接受培训后,容易引发大面积误导风险。例如将保险产品视同银行储蓄或基金国债等金融产品进行宣传、故意夸大保险责任和投资分红回报等,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损害保险业社会声誉。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销售误导风险,维护保险行业社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人身保险销售话术是指销售人员在宣传和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表达产品属性、责任、利益等有关信息的语言,或者是以说明书、计划书、宣传画等存在的文字或图表。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人身保险销售话术管理工作。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制定和审核销售话术,省以下机构无权自行制定销售话术,如需结合本地风土人情等实际研制销售话术,或对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统一制定的话术进行修订,须经省级分公司审核批准。

  三、各公司制定销售话术要坚持严谨科学原则。保险公司可以在制定销售话术时突出产品特征和卖点,语句表述可以通俗易懂,但不得有歧义、错误表述,不能违背产品说明书,不能在产品说明书以外另行举例说明产品收益。

  四、各公司的销售话术必须准确说明保险性质。不得使用“本金”、“存入”等概念,不得出现“投保分红保险,做保险公司股东”等陈述。

  五、各公司的销售话术必须对保险条款的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销售话术中严禁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故意夸大专家理财的作用和投资分红回报,不得出现“年年有分红”、“随时取出”、“低风险高回报”,以及“高保障高收益”等带有误导性意思或有歧义的语言,严禁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

  六、各公司的销售话术严禁使用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储蓄、基金、国债、股票等金融产品进行简单对比。不得出现“保险投资收益达到X%,肯定比银行高”等陈述。

  七、各公司的销售话术严禁以代理机构名义推销产品。通过银行等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使用类似“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这个产品就等同存款”等语言。

  八、各公司的销售话术对本公司介绍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最有前景”、“最优秀”、“最有实力”、“资金运用收益第一、名列前茅”等定性词语。

  九、各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须比照上述要求,在系统内对各级机构在用宣传折页、计划书、培训课件、销售技巧演练等记载销售话术的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销售话术,要及时废止或修订,已经用于培训销售人员的,要立即开展再培训进行纠正。

  十、各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销售话术清理报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人身保险监管处  袁铭泽
  联系电话:0771-5588832
  电子邮箱:mingze_yuan@circ.gov.cn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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