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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行为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1〕9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部分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未经投保人许可擅自承保,阻碍投保人自愿投保,从而引发投保人不满。为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承保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防范潜在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在承保车险业务前,应当充分与投保人进行沟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确认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投保意向,严禁未经投保人同意、未收到投保人交付保费的情况下擅自垫付保费进行承保。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在财务和业务核心系统确认全额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严禁未经投保人书面授权由第三方代投保人垫付保费的行为。对于收取投保人现金保费后需要通过刷卡方式划入保费收入户的,应取得投保人的签字确认。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于团体业务(一次或年投保车辆5辆以上)和车队业务,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保费,严禁通过刷卡方式支付保费。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交强险条款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的要求,规范交强险退保操作。

  四、各保险公司应结合实际开展自查,有前述情形的要及时整改,认真查找问题根源,抓好源头管控,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切实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建立完善“见费出单”制度自律公约,进一步规范各公司车险业务承保行为,明确对擅自承保和垫付保费行为的界定及相关违约惩戒措施,并利用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控,密切关注因擅自承保和垫付保费而引发的车险退保数据异常问题,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承保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今后仍存在类似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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