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嫌销售误导的投诉处理工作,促进投诉处理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及时有效解决销售误导纠纷,做好事后救济与预防保护、过程保护的衔接,形成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合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客户通过投诉、质疑、咨询等方式,采取书面或非书面形式,向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反映保险合同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应列入涉嫌销售误导投诉范围,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理:
(一)混淆保险概念;
(二)夸大保险产品利益;
(三)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
(四)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五)代签名、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代接受回访;
(六)篡改客户信息资料。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按《关于加强内部管控防范销售误导的通知》(桂保监发〔2009〕84号)要求,加强本公司对防范销售误导工作的管理,同时建立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内部流程,明确各级机构责任与权限,加快处理时效,提高处理水平,防范处理不及时不恰当引发的群访群诉、大面积退保等潜在风险。
三、各级机构要在业务处理前台、业务呼入电话岗明确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处理的接待人员,本着以下原则及时、切实、有效解决投诉问题:
(一)依法与合理处理原则;
(二)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首问负责制原则。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涉嫌销售误导投诉后,应及时完成相关调查处理流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访。各级机构业务处理前台、业务呼入电话岗的投诉接待人员接到销售误导投诉、质疑和咨询后,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保险合同信息、客户信息等资料立即予以初步核实。
(二)受理。经核实,投诉涉及保险合同属于本公司真实有效合同的,接访人员予以受理,接收材料并做好相关记录、登记手续,同时向投诉人告知已受理意见、拟办时限等相关事项。
(三)调查。在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基础上,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开展相应调查:
1、调阅资料。调阅投诉涉及保单的全套承保资料,进行完整性及真实性两个方面的核实。首先确认承保资料的完整性,包括投保书、投保提示、老年投保人风险测评报告及特别提示、回访录音等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其次确认承保资料的真实性,包括相关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名,风险提示语句是否本人抄录,客户联系电话是否属实,回访录音是否完整,回访内容是否到位,回访问题件是否得到有效解决等。
2、询问人员。结合客户的投诉缘由、主张意见以及保单资料核查情况等,询问业务员、业务主管等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实涉及保单的承保真实情况。
3、扩大核查范围。经调查,确实存在销售误导问题的,对涉及的业务员、代理网点名下保单进行全部排查,防范存在类此问题件。
(四)处理。根据调查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五)归档。在调查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均应做好情况描述、经办人签名、处理结果等相关记录,记录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归档保存。
四、各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后,应按照规定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做出结论并反馈给客户。如客户在向监管部门投诉时有证据证明已向公司投诉,但公司没有按本规定进行处理而导致矛盾升级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公司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在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后,应对投诉人进行处理情况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并做好回访记录。客户对处理结果不满而继续向监管部门投诉的,公司应在接到监管部门的知会当天,提交公司已完成内部调查流程的全套资料。
六、客户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的,公司应在接到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通知后按照上述内容在5个工作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