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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局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2〕41号

各处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局长接待日制度》已经由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局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信访工作,拓宽保险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结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西保监局定期安排局领导接访,接待保险信访人反映与广西保险业经营和监管有关的信访投诉事项。

  第三条局长接待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办理;

  (二)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合理解决诉求;

  (四)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

  第四条局长接待日由局领导轮流主持,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局长接待日的组织安排,并协调信访事项的办理、反馈和督办等工作。

  第五条参加局长接待日的接待人员一般包括: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信访工作部门负责人或信访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局长接待日的接待对象是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广西保监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信访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七条局长接待日主要接待保险消费者、保险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下列信访投诉事项:

  (一)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事项;

  (二)对广西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三)关于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政策的相关咨询;

  (四)反映广西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广西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广西保监局处理的;

  (六)反映在广西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七)对广西保监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依法应由广西保监局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局长接待日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接待时间为上午9:00-11: 30。接待地点为广西保监局信访接待室。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由信访工作部门另行安排并公告。

  第九条广西保监局定期在互联网站上公告局长接待日的时间安排及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名单。

  信访人可预约申请广西保监局领导接待,凡属于上述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事项,申请人可在局长接待日3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上门预约等方式向广西保监局信访工作部门进行预约登记,说明申请接待事由,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信访工作部门根据信访投诉具体情况遴选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安排局领导接待预约信访申请人。

  对未预约的被接待人,在局长接待日来访并要求局长接待的,经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同意,可在预约接待事项完毕后,予以安排接待;因时间安排等原因,局领导无法接待的,应说明原因并转入正常信访投诉流程办理。

  信访工作部门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接待具体安排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局领导原则上单次接待不超过5名(含5名)信访人,单个信访事件来访人员超过5名的,应指派不超过5名的代表与局领导面谈。情况特殊的,局领导可以指派有关人员另行接待。

  第十一条对在局长接待过程中能够当场答复或解决的接待事项,广西保监局当场进行处理;对不能当场答复或解决的接待事项,广西保监局记录面谈者诉求、接收相关材料后严格按照信访投诉办理程序进行办理和回复,并对重点事项进行回访。

  第十二条广西保监局及其工作人员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信访事项,保守在信访接待和处理中知悉的信访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信访人应真实反映信访投诉事件,对所反映情况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局长接待日制度(暂行)》(桂保监发〔2005〕214号)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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