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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

  

桂保监发〔2012〕122号

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南宁营业管理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增强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3年1月1日以后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加强保险法规和保险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同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参考人员的电脑操作培训,以便每位参考人员都能顺利完成考试。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任职资格考试联系人,负责考试报名及相关组织工作,并于12月2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报送我局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考试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和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四、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具体考试事务,制定考试管理实施细则,与软件系统开发公司保持联系,研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考试系统的正常运行。

  联系人:广西保监局 李邦利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植丹希

  联系电话:0771-5588821(广西保监局办公室)

  0771-5536825(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2012年12月24日


  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资格考试是审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环节,是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相关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广西保监局负责考试的管理与监督,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广西保监局的授权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对象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申请任职资格核准前应当通过相应层级的任职资格考试:

  (一)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三)各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

  (四)各保险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保险公司在广西设立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在任职前也应通过相应层级的保险法规知识考试。

  第三章 考试范围

  第六条 考试范围包括保险法规和保险相关知识两个部分。保险法规包括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险相关知识包括保险基本原理、保险经营管理、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广西基本区情。

  第七条 广西保监局将于每年12月下旬发布《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确定下一年度的具体考试范围。

  第八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印考试辅导教材,供参考人员学习掌握有关知识。

  第四章 考试形式

  第九条 任职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在电脑上答题,由电子化考试系统自动阅卷,并当场生成考试成绩。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实行分条线、分层级考试。

  (一)省级分公司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属于二级机构的营业部拟任负责人采用A类试卷;

  (二)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属于三级机构的营业部拟任负责人采用B类试卷;

  (三)支公司拟任经理和属于四级及以下机构的营业部拟任经理采用C类试卷;

  (四)营销服务部拟任负责人采用D类试卷。

  第十一条 考试试题根据拟任人员的层级设置财产险A、B、C、D四类题,人身险A、B、C、D四类题,分别设计不同的题型数量和分值占比。

  第十二条 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类,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章 题库管理

  第十三条 广西保监局建立考试题库并负责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根据考试大纲对题库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四条 广西保监局可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废、改、立情况以及监管需要,及时调整并公布考试范围。

  第十五条 广西保监局在考试前按照考卷类型要求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生成考卷。

  第十六条 题库应采取保密措施,防止试题泄密。

  第六章 考试管理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月安排考试不少于两次,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星期三下午,如有变动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另行通知并提前在网上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考试时长为90分钟,从进入系统开始答题计时,90分钟后系统自动停止答题。

  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分数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分数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试成绩作为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考人员首次考试不合格的,1个月后方可再次报名参加补考;第二次考试仍不合格的,3个月后方可再次报名参加补考;第三次及其后各次的考试仍不合格的,于每次考试结束6个月后方可再次报名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督促参考人员加强保险法规和保险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参考人员整体素质。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在广西辖区范围内跨公司拟任同级及下级机构新职务的无需再次参加考试,但跨行业(如从产险到寿险)任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报备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材料时,应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考试成绩单一并报送。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分类分级建立考生电子和纸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广西保险业在职人员报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应通过省级分公司统一报名。

  第二十七条 省级分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对参考人员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统一进行网上报名,登录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gxbx.com.cn/)“广西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系统”录入考生信息。

  第二十八条 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学历、资历等条件的其他人员,可以个人名义持有效身份证和学历证到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报名。

  第二十九条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受理个人报名时,应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审核其报名资格,并登录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报名。

  第三十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于考前5个工作日,在其网站上公告考试时间、地点、参考人员名单,同时通知相关省级分公司和以个人名义报名参考的个人。

  第三十一条 各参考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准考证(在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按时到广西保险从业人员考试服务中心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已报名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由其所属的省级分公司在考前2个工作日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递交书面请假条。以个人名义报名的参考人员,由其个人在考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递交书面请假条。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接到请假条后即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报告请假情况。

  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无故弃考,考试成绩为0。第1次无故弃考的,3个月后方可再次报名参加考试;第2 次无故弃考的,6 个月后方可再次报名参加考试;第3 次及以上无故弃考的,1 年后方可再次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做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对参考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参考人员掌握保险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及机考操作技能。

  第三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考试报名事宜,人员名单报广西保监局及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监考工作。监考员应做好考场的准备、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广西保监局对考试进行巡考,由承办行政许可工作的处室安排一名巡考员负责巡考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电子化考试系统自动阅卷,并当场生成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单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于考试结束后打印并发放给保险公司带队人员或参考人员。

  第三十八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省级保险分公司和参考人员可登陆 “广西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考试查询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参考人员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的,不能参加考试。

  第四十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试过程中,严禁有以下行为,一旦发现将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两年之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携带资料进行抄袭、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等舞弊行为;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监考人员制止仍不改正的;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四)冒名顶替考试的;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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