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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2〕62号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广西保险学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职能作用,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促进保险业社团组织尽职履责,发挥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是指由广西辖区保险机构、自然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保险业自律组织或学术研究组织,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并按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为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应自觉接受广西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完成广西保监局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完善决策机制,规范日常管理,实践社团组织宗旨,发挥社团组织作用。

  第六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分为两类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广西辖内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机构层级分别加入对应的保险行业协会,即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加入所在地市的保险行业协会。

  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申请加入协会的,一般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即加入机构所在地市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省级分公司可以按照属地原则加入机构所在地市的保险行业协会,也可以加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 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工作宗旨是:开展保险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保险学术交流,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保险理论繁荣发展。

  第十一条 保险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广西辖内的保险机构以及与保险业相关的研究单位、学术团体、教育单位及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保险学会会员。

  第十二条 所有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社团组织事项的表决权,有权参与社团组织活动,并优先获得社团组织服务。

  会员应大力支持社团组织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事项应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社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广西辖内自治区级保险业社团组织名称分别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广西保险学会”,地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名称由该地市名称+“保险行业协会”字样组成。

  地级市以下区域原则上不设立保险行业协会,地级市及其以下区域原则上不设立保险学会。

  第十四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广西保险学会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独立社团法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成为其特别会员,接受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与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参加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及时缴纳特别会费,并认真履行特别会员职责。

  第十七条 根据广西保监局委托,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可就涉及全行业的专项业务工作对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

  第十九条 申请成立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当经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 发起人为拟成立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的会员共同推选的一人或多人,主要负责筹备期间以下事项:

  (一)向广西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各类筹备材料;

  (二)确定社团组织名称和组织机构;

  (三)确定社团组织固定的住所;

  (四)招录专职工作人员;

  (五)制定章程草案和会费收取办法草案;

  (六)其他涉及社团组织运转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代表名额可参照会员承担会费的比例确定,具体办法由社团组织章程确定。会员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参加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每1名代表在每次表决时只有1个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选举产生或者罢免会长;

  (四)审议通过会费收取办法。

  制定或修改社团章程、会费收取办法,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由理事会组织开展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应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社团章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但不得少于3人。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社团章程规定。

  第三十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社团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也可聘请金融、保险、经济、法律等专业方面的专家顾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社团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社团组织秘书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社团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四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秘书处负责制定社团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项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以及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资格条件等由社团组织自行制定,报广西保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三十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广西保监局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处理对会员自律情况的投诉,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自律罚款等自律处罚措施,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广西保监局。如发现会员行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应及时向广西保监局报告有关情况,提请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与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建立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反映妨碍行业改革发展的问题,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工作对接,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建立完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化解各类保险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做好广西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公平解决各种内部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的关系,加强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的沟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行业声誉;

  (五)组织会员与汽车修理企业、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公估机构等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加强行业间协作。

  第四十条 保险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整合宣传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合力,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保险基础知识,大力提高公众风险和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三)组织制定符合本地区情况的保险行业服务标准和业务规范,探索构建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保险销售、承保、回访、理赔等各个环节的服务评价体系,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完善各类信息平台功能,为行业科学发展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五)加强与广西区内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促进协会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竞技和文体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七)承办广西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应对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逐步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保险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 保险学会履行下列研究职责: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业内学术交流、学术信息沟通和学术创新;

  (二)为广西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防范风险建言献策,为改善行业社会形象、提升社会满意度提出政策建议;

  (三)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调查研究,组织课题申报、评审;

  (四)促进广西保险业与区内外有关行业进行学术交流与研讨;

  (五)依托学术刊物,组织编写反映保险研究成果和业内动态的文章、信息。

  第四十四条 保险学会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为会员提供科研成果鉴定、展览会等服务;

  (二)设立有关奖项,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和教育培训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三)健全学术信息数据库,完善学术信息分享机制;

  (四)密切关注社会各界对广西保险服务的意见建议,提出应对思路和办法;

  (五)经广西保监局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政策与理论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承办广西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一)会长或副会长人选一般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广西保监局也可以提名其他人作为会长或副会长人选;

  (二)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意票数应为所有代表人数的2/3以上,经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三)会长、副会长应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热心社团组织工作,并符合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条件;

  (四)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五)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该会员单位的继任人接任会长、副会长职务。会员单位应及时向理事会提交有关更换会长、副会长职务的申请材料,理事会应在收到材料的5日内讨论通过有关更换申请。更换会长的,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社团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社团组织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聘任、聘用社团组织各类专职人员;

  (五)签发社团组织重要文件;

  (六)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保险业社团设秘书长一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四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具体职责由社团组织章程制定。

  第五十条 秘书长人选可以由广西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

  (一)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经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二)秘书长初次任职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并经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损害行业利益等行为的,由会长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解聘;

  (四)广西保监局可以向理事会提议解聘秘书长,理事会应在接到该提议5个工作日内进行表决,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的予以解聘;

  (五)秘书长在任期内主动申请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广西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提前离任,离任申请应提前2个月书面提出;

  (六)秘书长任期未满离任的,其职责由专职副秘书长代行。未设专职副秘书长的,由广西保监局、会长或者理事会指定1名人选临时代行秘书长职务。临时代行秘书长职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社团组织应及时开展秘书长选聘工作。

  第五十二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秘书长离任须聘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事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三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秘书长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请假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广西保监局履行请示请假报批或报告手续。

  第五十四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公开、公平、择优选聘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秘书处招录专职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需求,报经会长同意后方可招录。

  第五十六条 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认为招录专职工作人员过程存在舞弊、招录程序不符合规定、招录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请会长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就招录事宜进行讨论表决。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秘书处招录专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拟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与会长、秘书长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须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专职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须办理离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一时无法办理离职退休手续的,可以采取退休后返聘的形式继续留任,但返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制度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六十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员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秘书处参考所在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实际薪资待遇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经费主要为会员缴纳的会费,也可以通过接受赞助、资助、捐赠、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解决部分经费。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会费收取的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经费额度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核定。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合理确定年度经费额度,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广西保监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底前按上年度缴纳会费额度向社团组织预缴会费。

  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年度经费预算后,会员单位预缴会费低于其应缴会费的,应在二十日内补足应缴差额;预缴会费超出其应缴会费的,社团组织应在二十日内退还超出部分。

  第六十六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透明。秘书处应在年初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事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广西保监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保险业社团组织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全部用于保险业社团自身建设和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十八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和宣传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秘书处拟定有关筹措方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

  

  第七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七十条 广西保监局支持广西辖内保险业社团组织自主办会,保障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广西保监局对广西辖内保险业社团组织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保险业社团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二)负责保险业社团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其中变更登记审查包括对保险业社团组织换届工作的有关规定事项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查的日常变更事项;

  (三)负责对保险业社团组织年审、换届、改选、章程制订修订等进行初审;

  (四)对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审查;  

  (五)查处保险业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会同有关单位指导保险业社团组织的清算事宜;

  (七)其他监督职责。  

  第七十二条 广西保监局对广西辖内保险业社团组织履行下列指导职能:

  (一)将保险业社团组织发展纳入广西保险业整体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指导保险业社团组织承担能够发挥社团优势、适宜由社团完成的工作;

  (三)设立文件信息交换渠道,及时发送涉及社团工作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邀请保险业社团组织派员参加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及时向社团传达通报市场情况、监管工作重点、行政处罚情况以及有关方针政策;

  (五)按月听取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汇报,对社团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指导性意见。保险业社团组织应于每月5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报送上月工作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

  第七十三条 广西保监局建立广西辖内保险业社团组织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广西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章程及相关制度与本指引有抵触的,应按本指引修改。

  第七十五条 如无特别规定,本指引所称“表决通过”或“选举产生”均指超过该表决或选举机构所有组成人员的半数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指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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