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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12〕12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广西财产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流程,提高财产保险公司防灾防损工作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局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指引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工作指引,于2013年2月1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2012年12月28日


  

  

  

  

  

  

  

  

  广西财产保险业防灾防损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西财产保险业应对灾害事故的防预体系,体现防灾防损在事前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在广西辖区内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本工作指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促进公司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落实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为防灾防损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防灾防损组织架构,成立专门的防灾防损工作部门,不能设立专门机构的,要在核保核赔等风险控制部门设立专门的防灾防损岗。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对全公司的防灾防损工作负总责,核保或防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具体承担防灾责任,核保岗位要对核保标的风险负责,业务员要对承保标的防灾防损负责,通过明确各层级防灾防损工作目标,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防灾防损工作部门每年要编制防灾防损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要定期科学预测广西地区各种风险的构成因素以及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选择和运用科学、可行的管理措施、管理手段,使防灾防损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建立防灾防损人员定期培训、测试、考评制度,提高防灾防损技能、提升人员基本素质,为防灾防损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一)要逐步建立防灾防损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制度,对防灾防损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内部上岗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从事防灾防损工作。鼓励防灾防损人员参加国内外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

  (二)建立防灾防损人员专项考核制度,将防灾防损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督促员工切实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和防灾防损责任意识。

  第六条 调整防预费核算体制,实行专款专用。

  (一)保险公司要按照相关财务规定的要求,制定合适的防预费提取比例,满足防灾防损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严格的防预费管理制度,将防预费的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防灾防损宣传、为企业购置必要的防灾设备、聘请专家以及设立防灾防损奖励基金等与防灾防损工作有关的用途上,实行专款专用,严禁防预费被挪用、挤占。

  (三)建立防预费备查账簿,逐笔登记使用金额、用途、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公司合规部门应定期对防预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建立防灾防损宣传机制,加强对防灾防损工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宣传和教育。

  (一)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针对投保企业的宣传计划,使该项工作制度化,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使投保企业从根本上转变思想,树立防损理念。

  (二)保险公司要主动参与社会各类防灾宣传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害、防事故的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在新闻媒体开设防灾宣传专栏、举办防灾防事故讲座等多种途径,引导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自觉做好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八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牵头建立防灾防损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行业整体防灾防损能力。

  (一)要牵头建立健全横向协调机制,主动与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联系,特别是与公安、消防、卫生、司法、民政、气象、安监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制度化的合作,整合资源,实现灾害预警信息共享。

  (二)要借助专业委员会平台,加强各公司间防灾防损信息交流与沟通,通过共享高风险客户信息以及不同行业各种灾害损失风险点,为各公司防灾防损工作提供基础参考资料;组织各公司共同研究制定防灾防损体系和行业标准,共同探索防灾防损的方法和途径,共同参加社会防灾工作。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行业内外防灾防损专家库,充分借助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以及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专家库等专业力量,形成一支能为行业防灾防损工作提供专业建议和技术支持的专家队伍,有效帮助行业提升防灾防损工作水平。

  第三章 事前预防

  第九条 加强承保环节的风险控制,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工作,具体如下:

  (一)要严格承保程序,承保前保险公司要对保险标的进行严格检验,通过风险查勘、调查问卷、检验测量等多种措施,实地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并通过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客户信息系统等先进的IT技术,保存投保客户风险状况信息,形成客户的风险档案。在对客户回访、复查、出险理赔后进一步补充客户风险状况。

  (二)要签订防灾防损协议,承保时保险公司要与防灾重点保户签订防灾防损协议,促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强化防灾防损意识,落实防灾措施,防灾防损协议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防灾防损的具体保险标的、地理位置、防灾时间、施救方法、组织机构、保险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及违约责任等。

  (三)要建立防灾防损情况与保险费率浮动相联系的机制,鼓励企业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对能够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效落实防灾措施,风险控制好的投保人次年续保时可以给予费率优惠;对防灾防损意识薄弱,不配合开展防灾防损工作,造成损失扩大的投保人,次年续保时要向上浮动保险费率。

  第十条 要加强承保后日常的防灾防损管理:

  (一)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投保人的合作,帮助投保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督促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要组织相关人员经常地、深入地对投保客户进行防灾安全检查,如发现事故隐患,要向投保客户出具防灾防损意见书,督促其及时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必要时可以给予资金补助,帮助企业及时整改。

  (三)保险公司应主动配合消防、交通、安监、公安、劳动等政府执法部门组织好检查工作,特别要做好对保险标的防台风、防汛和防火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防灾防损工作的事前预防工作,坚持“防重于赔”、“以防为主”原则。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指引要求进行内部制度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细致、更严密的事前预防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事前预防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省级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重大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视灾害等级不同,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恪守职责,严格按照广西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应急预案要定期进行演练,确保重大灾害发生时各项处置工作的有条不紊。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要在本公司重大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主要灾害情况,制定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责任到人的应急处理办法,确保灾害应急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要完善灾害预警系统,通过电话、网络等技术设备,自动在第一时间内将获取的灾害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发送至投保客户,以提醒客户提前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减少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

  第五章 事后评估

  第十五条 每一次重大灾害理赔处理完毕后,要对本次应急处理机制的启动进行总结和评估,评价反应快慢、处理速度、保户意见、对保险公司形象的影响、赔付合理性及效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灾害和有重大影响的赔案专门档案,做好灾害原因分析,总结防灾防损经验及教训,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研究和执行。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可适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全面地体现保险业所做的各项工作,尤其要充分体现保险防灾防损功能对防灾减损的作用。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防灾防损工作责任奖惩机制,对不求承保质量,不验险承保导致保险标的事故高发的,不仅要追究展业部门、核保部门相关人员责任,还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对防灾防损工作到位、承保质量高的相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广西保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加强对各保险公司防灾防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严厉打击忽视风险恶性竞争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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