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办[2005]14号
驻粤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精神,增强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性、规范性和时效性,根据《广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内部程序规定》,并结合前一段时间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区的申请人,原则上由各单位授权并向我局报备的行政许可联系人前往我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并签署相关文书。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区以外的申请人可以邮寄申请,但应附有效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在收到我局传真后立即签收并回传确认。
二、关于行政许可批复及相关文书的签收。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到我局领取的,应于收到我局电话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报备的行政许可联系人到我局领取并签收;申请人选择邮寄或不能通知的,我局以对方付款特快专递方式邮递,由申请人收到后送(传真)回我局确认。
三、关于涉及换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为了及时为申请人换发许可证,同时防止部分申请人未换领新许可证即办理新增业务造成违规,凡涉及换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同时附上旧证正、副本原件。我局将根据批复情况,将许可证原件和批复同时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批复、尚未换领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换领许可证,在取得新的许可证前不得从事新增范围的业务。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处罚。
四、关于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文。行政许可申请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规定的事项范围提出,并向该规程规定的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对非受理机关不需抄报;申请文件须一事一报,不同的申请事项不应在同一份申请文件中提出。已经审核批准的事项不应再重复申请,否则受理机关按规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