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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提供)

  

  项目: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广东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公估人承担具体事务)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等等;

  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包括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使用权证明);

  12、计算机硬件配备情况、业务软件说明及财务软件说明等。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业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拟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1、由广东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广东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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