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
1、中国保监会受理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申请;
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注:有关规定正在制定中。
申请人:
1、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设立由拟设立专业代理机构的境外外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人提出申请;
2、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待定)
审查原则及标准:(具体内容待定)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