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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提供)

  

  项目: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广东保监局(拟设地址在汕头、潮州、揭阳、汕尾的县区及以下级别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机关是汕头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指设几个部门等);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经纪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6、保险经纪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情况说明;

  7、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8、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9、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支机构的高管只能称主要负责人,不能称总经理);

  10、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包括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使用权证明);

  11、计算机硬件配备情况、业务软件说明、财务软件说明及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经纪机构设立1年内,可以设立3家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3)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2、2009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经纪公司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在其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每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规定要求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3、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广东保监局或汕头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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