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增加、变更险种核准
受理机关:广东保监局(汕头、汕尾、潮州、揭阳四地由汕头分局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6] 161号)
6、《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 146号)
申请人: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拟在已取得的险种范围外增加、变更险种
申报材料:
1、申请增加、变更代理险种的红头文件;
2、申请增加、变更代理险种的机构清单及电子版;
3、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
4、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工作证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6、原许可证正、副本
审查原则及标准: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增加、变更险种后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仍然以取得许可证的日期起算,不顺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