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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辆分类承保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7〕3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自交强险实施以来,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实现了较快增长,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目前市场上通过改变车型承保或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违规降费的现象依然存在并较为突出,造成了保费资源的流失,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保险市场,促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合理有序竞争,现对目前机动车辆分类承保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统一规范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辆分类承保应以机动车行驶证为依据,严格按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核定载客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进行承保工作,机动车行驶证应作为承保档案内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二、机动车辆分类承保应严格遵循“按标准、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机动车行驶证所载信息是机动车辆承保时判断、选择费率档次的直接依据,所确定的费率档次为标准费率档次,有确切证据表明所保车辆可以适用高于标准费率档次的,应该从高适用。同一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应按相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选择相应的费率档次。

     三、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按个人车辆费率承保;机动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为单位的,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载明的单位性质进行分类承保,属于企业的,按企业用车承保,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团体的,按机关用车承保。组织机构代码证应作为单位车辆承保档案的必备资料,加以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四、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登记为营运、公交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租赁、货运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按照营运车进行承保。

     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或营转非、出租营转非等非营运用细类的,按照非营运车承保。

     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性质,有证据证明为营运车的,应按营运车承保。

     五、行驶证没有明确使用性质的货车,核定载质量2吨以下的,按照非营运车承保(有证据证明属营运车的除外),2吨及以上的,按照营运车承保。

     行驶证没有明确使用性质的客车,行驶证所有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团体,且不直接或间接获取运费(租金)的,按非营运车承保;行驶证所有人是企业的,根据实际用途,按照营运或非营运车分类承保;行驶证所有人为个人的,核定载客在13座及以上,按出租租赁或公路客运车承保(有证据证明确属非营运车的除外)。

     六、新车承保时,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解释清楚,并对车型费率使用问题予以特别约定,要求投保人在新车上牌办理行驶证后,将行驶证复印件留存承保公司,并按行驶证的载明信息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相应批改。

     七、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交强险与商业车险,自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各公司应严格按上述要求认真执行,杜绝在机动车辆分类承保中的违规行为。各在湘一级公司要密切关注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汇总上报我局。

     九、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将改变车型承保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违规承保的问题纳入自律与互查的重点,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自律与互查工作。

     十、我局将密切关注各公司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对不认真执行本通知有关要求、继续在车辆保险分类承保中蓄意违规的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重点打击,严厉惩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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