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广东保监局(注册地为汕头、潮州、揭阳、汕尾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县区及以下级别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由汕头分局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申请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3、关于拟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住所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时仍然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或其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或辞职承诺书(可以在保监会网站的“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类下载),或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其兼任职务的决议。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隐瞒,应提交材料如实说明: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审查;
(3)曾因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4)曾受到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5)曾存在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6)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解除职务及其他处分;
(7)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8)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此外,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不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以不受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的限制。
2、拟任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曾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5)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该期限未届满;
(6)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
(7)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审查期限:
广东保监局或汕头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