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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提供)

  

  项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广东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可由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专业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一份),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等等;

  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专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包括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使用权证明);

  12、计算机硬件配备情况、业务软件说明及财务软件说明等。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拟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广东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保险专业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

  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2、参加保险专业代理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作弊;

  (2)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场纪律的;

  (3)其他作弊行为。

  3、持有人遗失《保险专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4、《保险专业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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