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08〕2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2007年度外部审计和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部审计
(一)各机构应高度重视2007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指派专人负责,聘请具有合格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此项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各机构应于
二、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
(一)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二)2007年度监管费缴清时间:
(三)财政部为湖南保监局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各机构应在规定时限之前将2007年度监管费全额汇入湖南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收费专用收据届时将由我局通知各机构领取。若无通知,今后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均照此办理,缴清时间不得迟于次年3月31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周畅 联系电话:0731-2327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