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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管理的有关意见(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7〕71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我省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车中心”)发展较快,已有九个市州成立了新车中心。各新车中心成立后,在提供保险服务、协调内外关系、维护行业共同利益、规范车险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对新车中心的检查与调研情况来看,各地新车中心在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和服务功能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车中心管理,促进其规范运行和发挥应有的功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车中心的财务管理

     1、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新车中心的直接管理与监督,特别是财务管理权限要上收行业协会,财务负责人应实行委派制,由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保监局备案后派驻到新车中心行使财务管理职能,财务负责人直接对行业协会负责,不在新车中心领取福利报酬。

     2、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各地新车中心都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进行预算考核。预算管理的实施、考核、奖惩与调整均应经各地新车中心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报保监局备案,并严格执行落实。

     3、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各地新车中心要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特别是费用的开支管理,应对费用开支的范围与标准、审批权限、报销流程与要求进行具体规定与明确约束。各地新车中心还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新车中心的业务特点,建立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处理办法,合理使用会计科目,正确进行帐务处理,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心的经营状况与财务成果。

     4、建立定期审计制度。保险行业协会应对新车中心的业务和财务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全面反映新车中心的运营与财务状况,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保监局报告。

     二、完善新车中心的运行机制

     1、逐步完善新车业务保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新车业务的保费资金集中度高,管理难度大,确保资金管理安全性与及时性至关重要。在保费资金的管理上,各地新车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支付结算工作,尽快采用POS机刷卡或其他先进方式,实现客户保费与保险公司实时到帐,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保费资金安全与及时划拨。

     2、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新车中心经过一段时间运营,由于规模不断增大,投入相对固定,其向各成员保险公司收取的服务费不同程度产生资金结余,并呈逐步增长之势。结余资金越大,管理难度越大,利益关系也趋复杂。根据新车中心不能办成盈利机构的原则,各新车中心应按照收支平衡的标准,逐年调整服务费收取比例,将调整实施方案报保监局备案,并切实做好结余资金管理工作。

     3、规范新车业务的手续费支付方式。依据《保险法》第134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保险行业协会要以会员服务部或经济实体形式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方可收取手续费。

     4、建立新车中心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人员素质。新车中心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培训与教育工作,建立教育培训的工作机制与考核机制,加强对中心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重点要落实到法律法规、财务管理、税务知识等方面,全面提高中心人员素质,增强中心依法合规运行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保监局也将适时举办对新车中心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并实行严格的考试考核。

     三、提升新车中心的服务功能

     1.将新车中心办成保险公司的信息中心。新车中心应充分利用信息集中优势,进一步提升车辆及车险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新车保险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与反馈。及时反映新车保险业务情况与市场动态,促进新车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2.将新车中心办成保险业诚信服务窗口。新车中心应高度重视服务窗口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水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树立新车中心的良好社会形象,展示行业的精神风貌。

     3.将新车中心作为对外联系的桥梁纽带。新车中心应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落实好交强险各项管理规定,力争使新车保险业务纳入交警部门日常管理与考核的一项工作内容,最大限度地争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

     4.将新车中心作为保险核保工作的培训中心。目前新车中心的出单人员大多向社会招聘,具有较强的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勤奋好学的劲头。要通过新车中心的工作历练,逐步建立起新车中心与保险公司之间核保人才输送的工作机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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