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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保险业务的紧急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7〕75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近年来,少数保险机构在商业保险经营过程中,未能正确理解和处理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的关系,借助行政手段不当干预保险业务,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为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开公平竞争,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认真清理规范保险业务

     各保险机构应认真清理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发文、与行政权力有关联的代理单位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规范相关保险业务,并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我局。

     二、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保险业务

     各保险机构不得委托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以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保险主体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要求他人违背个人意愿购买保险,不得进行捆绑销售和搭车销售。

     三、切实防治商业贿赂

     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认真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回头看”,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整改。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我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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