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08〕40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机关各处室: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在2005年文件清理的基础上,我局对成立以来至2007年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信访投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湘发〔2001〕04号);
2、《关于批转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若干管理文件的通知》(保监湘发〔2002〕59号);
3、《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湘发〔2002〕91号);
4、《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湘发〔2002〕92号);
5、《关于印发〈长沙保监办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湘发〔2002〕122号);
6、《关于印发〈保险营销服务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湘发〔2003〕36号);
7、《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监湘发〔2003〕38号) ;
8、《关于报送保险业务有关数据的紧急通知》(保监湘发〔2003〕50号);
9、《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湘发〔2003〕111号);
10、《关于批转〈湖南省保险销售人员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湘发〔2003〕115号);
11、《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保监发〔2005〕38号)。
以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