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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保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7〕82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为切实加强全省保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及《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当前,我省已进入冬春两季的火灾高发期。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防灾工作,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掌握本公司系统的消防安全情况,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各单位的办公室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积极实施和组织落实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积极行动,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各级机构消防验收工作的管理

      1、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湖南保监局行政许可法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保险分支机构在开业核准和场所变更审批时,必须提供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对原办公场地进行了改建、扩建、装修、用途变更等的,必须重新报消防部门审核,向保监局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设立及迁址,必须严格按照《湖南保监局行政许可法事项实施规程》、《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申请营销服务部设立消防安全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提供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2、对所属机构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在《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前,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一些公司特别是许多基层机构设立或开业时并没有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甚至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各单位要尽快组织对系统内各级机构的消防验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机构进行火灾安全警示,并敦促公司尽快进行消防验收工作或由省公司出具书面安全承诺书。

     3、对所属机构的消防验收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档案。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各级机构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重新装修、改建、扩建的机构要敦促重新进行消防验收;对各级机构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要进行集中备案管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二)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彻底排查风险隐患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消防安全讲座等形式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要通过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做好登记,切实掌握消防安全现状,认真研究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定和落实相应整改措施。

     三、加强检查,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各单位要强化消防责任,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因工作不力、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等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我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单位要于2007年1月25日前,对本系统特别是基层经营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进行自纠整改;对所有机构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如实填写《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自查清理表》(见附件),并将消防安全工作自查工作报告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自查清理表》,于2008年1月31日前报我局,产、寿险公司分别报财产保险监管处和人身保险监管处。

     我局将对各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今后工作中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不认真、不及时,反映情况不全面、填报数据不真实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我们将严肃处理,并依法从严把握该单位的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工作。

     产险联系人:龙晓棣,联系电话:2327536

     寿险联系人:张焕凤,联系电话:2327531

     附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自查清理表》.doc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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