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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与合规经营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8〕3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

     为进一步强化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切实防范与化解财产保险经营风险,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根据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合规经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逐步推行见费出单制度

     (一)见费出单是指先收款、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分散性保险业务领域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并逐步向其它业务领域推广。分散性保险业务是指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各类保险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应对当前通行的先出单后收款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对分散性保险业务按下述基本流程进行处理:客户投保→预核保→向客户准确报价并提示客户付款(生成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客户缴清保费→生成并出具保单及发票。

     (三)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是客户在取得正式保单及发票前的缴费依据。各保险公司应使用格式化文本,具体要素须包括:1、拟投保的保险标的情况及保险期间;2、拟投保险种的明细价格与总额;3、缴费后方可正式签单并领取保单及发票的提示;4、缴费期限、缴费方式,上门缴费的地址以及可供转帐结算的开户银行及帐户(参考格式见附件1)。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印制样本应于印制前报我局备案。

     (四)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见费出单的基本流程和各险种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完善见费出单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将见费出单的流程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在系统内将缴费信息确认设置为生成保单的前置条件。分散性保险业务领域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后,各公司在该业务领域不得再产生应收保费。

     (五)未实行见费出单的其他保险业务,各公司应要求客户在领取保单正本及发票后,出具收妥回执书并反馈给公司。保单正本及发票收妥回执书应使用格式化文本,具体要素须包括:1、收妥的保险单证及发票号码与合计金额;2、收妥人收妥单据的声明;3、收妥人签章;4、收妥日期(参考格式见附件2)。各公司应严格落实回执书制度,及时催收并妥善归档保管回执书,以备我局查验。

     二、严格规范批单退费管理

     (一)保单批改退费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理由充分、内容完整的书面申请。非自然人业务退保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符合财务入账要求的有效凭据;自然人业务退保必须在退保收据上签字或有与预留印章一致的签章,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全单退保业务必须收回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所有单证(如保单、保费发票、保险卡和交强险保险标志等)的正副本。

    (三)退费资金只能支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对象为非自然人的,应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公司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支付委托。

     三、坚持大型商业保险承保备案制度

     (一)凡50台(含)以上的车险业务和保额在1.5亿元(含)以上或保费在40万元(含)以上的非车险业务。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包括投标、议标、询价和竞争性谈判等),均须由各省级分公司负责在开标日前(指招标业务)或保单签订前5日内(指非招标业务)将备案文件密封,并填写一式两联的大型商业保险备案登记送达回证(格式见附件3)后向我局备案。

     (二)备案文件内容包括:投标或拟签保单所涉及的各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标报价表或拟签保单情况说明;各种承诺;尚未制定纯风险损失率的行业,须有总公司的费率说明、书面核保意见和再保险安排意向。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将大型商业保险承保备案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责任到人,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与具体经办人的名单与联系方式报我局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对保险单证实施严格管理。本通知所指保险单证是指各项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印有顺序编号的,一经签单即承担经济责任、产生法律效力或以此作为收款书面依据的有关凭证(包括保单、批单、保险证、各类保险专用发票等)。保险单证必须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单证必须经总公司书面同意。各级保险机构必须明确专门部门和个人管理保险单证,并具有专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单证管理场所或专柜。

     (二)建立严格的单证领用与核销制度。单证的申领必须经单证管理员、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实际发放的数量必须与审核数量一致,并按单证号顺序发放和领用,单证管理员应定期进行核对。对领用单证直接用于销售的(含代理网点与个人代理人),必须在领用后30天内核销,领用但尚未使用的单证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予以收回,重新进行领用登记;单证遗失时,必须在发现后1周内,经单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登报声明并办理遗失核销手续,并保留声明报纸备查;单证作废时,必须当即将单证剪角,并在3天内交单证管理部门,经单证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加盖“作废”章并办理作废核销手续。保险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作废单证登记簿,记录单证作废的时间、号码及原因。核销后的单证须按印刷流水号顺号装订归档,不得断号。作废、注销单证必须将所有联次全部收回,不得断号。

    (三)各保险机构必须在使用专用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同时建立单证管理手工台账,全程记录个人、部门和机构申领单证的时间、数量和单证代码,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要具备单证领用数量、种类和核销期限预警功能,对超额领用单证、超期未核销单证等行为进行控制及追踪,各级保险机构单证管理员在进行单证实物操作时,须在单证管理系统进行同步操作。确保单证管理信息系统与手工台账记录一致,记录与实物一致。

    (四)各省级分公司应对本系统单证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销等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局,每年3月31日前应将上年度的自查自纠自处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五、大力强化信息技术管控

     (一)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将监管规定、行业自律与内控制度有机融合。监管规定与自律约定中对保险费率与手续费比例有明确限制性要求的,各公司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限定范围在信息系统中设定,实现系统自动控制,且修改权限必须集中在省级分公司(含)以上。

     (二)各公司对保单(无论是否起保)注销应建立严格的集中审批制,信息系统注销保单的审批权限必须集中于省级(含)以上分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明确专岗专人负责保单注销工作,并应建立全系统的保单注销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各省级分公司每年3月31日前,应将上年度全系统保单注销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各公司对分期收款业务应通过业务系统实现事前控制。只有在承保签单前依据分期收款协议由业务系统设定为分期收款的业务才能进行保费分期实收操作,否则,只能进行全额保费实收处理和打印全额保费发票。同时,分期付款协议确经修订需在信息系统修改的,应集中在省级分公司审批修改。

     (四)各公司应在机动车保险证(卡)上增加“保险费”栏目,并在信息系统中增设打印“保险费”的功能,切实履行向被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

     (五)各保险机构应加强中介机构代理出单的管理。对短期意外险与健康险代理业务,应确保代理出单点与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时出单,禁止手工出单后事后补录。

     (六)发挥车险信息平台的监控作用,促进合规分类承保。在商业车险未进入信息平台前,各公司应在各自业务系统中实现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承保信息的关联,确保交强险与商业车险的承保分类一致。同时,实行违规承保的定期排查,各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对其他公司车险承保分类存在质疑的,可将车辆信息记录在案,按月报送保险行业协会。经保险行业协会登陆信息平台查询后发现违规的,我局将予以严肃查处。

     六、切实提升理赔服务水平

      (一)各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指标考核体系,规范接报案操作,限时调度,限时查勘定损,实行限时反馈事故处理意见和出险报案客户100%回访制度。建立理赔周期滚动考核制度,对案情简单、出险原因清楚、保险责任明确、事故金额较小的赔案,设计简易处理程序快捷赔付,切实缩短理赔周期。

     (二)完善客户理赔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对一般性投诉案件,必须在接到投诉材料后3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反馈客户;重大疑难类投诉案件,必须在接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反馈客户。

    (三)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发生的大面积灾害事故和辖内有重大影响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必须成立专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确保发生重大事故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帮助受灾保户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实现印章分级集中管理

     (一)保险机构印章应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司设计、刻制和规定使用范围,其他任何分支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更改使用范围。省级分公司刻制印章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建立审批档案并留存印模,同时应合理控制印章的种类和数量,减少部门印章,控制业务专用印章数量,规范使用范围,建立全省系统印章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印章刻制审批手续、样式、使用范围、领用交接手续等,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对现有印章进行清理和建立印章档案,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印章印模书面报送我局。

    (二)各级保险机构的行政公章应实行分级集中管理。省级分公司行政公章由省级公司或总公司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中心支公司(市州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行政公章由中心支公司(市州级分公司)或上级公司专门部门进行管理。行政公章的使用必须实行用印审批制、建立使用登记簿,详实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和时间。各级保险机构的财务、业务专用章应明确专人管理使用,确保印章的保管使用与单证或重要凭证的保管使用不为同一人,有条件的可实行地市级公司集中管理。

    (三)各保险机构必须对印章的领用、交接、保管、销毁实施严格的管理。必须建立相关登记簿,详细记录印章领用、保管、销毁及交接情况并签名确认;必须实行印章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明确印章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并签订印章管理责任书,责任到人。省级分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系统内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

     八、着力加大内审稽查工作力度

     (一)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应不断加强公司内审稽查工作力量,细化内审稽查工作措施,明确内审稽查工作责任,提高内审稽查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内审稽查的内容应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包括销售、承保、理赔、财务等各个方面。重点应突出在对内部规章制度、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约定的遵守与执行情况。

     各省级分公司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将负责内审稽查的总经理室成员与部门负责人名单书面报告我局。

     (二)省级以上内审稽查应确保对地市级机构年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00%,对县级机构年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地市级内审稽查应确保对县级及以下机构年检查覆盖率不低于100%。

     (三)建立内审稽查定期报告制。各公司负责内审稽查的部门要按季将当期内审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受上级及外部单位的检查情况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季结束15日内报我局,年末要形成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我局。

     九、实行风险管控跟踪监管

     (一)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领导小组和相关项目组,由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负责人任项目组组长,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本通知要求落实到位,并及时上报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二)我局将以本通知提出的要求作为常规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后续跟踪监管。

     (三)我局将以本通知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公司内控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和批设机构、审查高管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投保及缴费信息提示书.doc

             2、保单正本及发票收妥回执书.doc

             3、大型商业保险备案登记送达回证.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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