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08〕6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水平,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促进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管控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资金专户管理
(一)严格管理代收保险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开设、使用代收保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同时应及时报保监局备案。代收保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坐扣代理手续费。
(二)严格控制保险业务收付费风险。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业务过程中,保险费应由客户直接缴至保险公司约定账户,或者由客户缴至本机构代收保费专户或客户资金专户,再以转账方式及时交付保险公司约定账户。保险经纪机构代领保险金、保险赔款和退保金的,须取得客户书面授权,且上述款项须经客户资金专户转账支付。寿险销售人员不得代替客户缴纳保险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不得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经手现金。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使用投保单、暂收收据、临时收据、复印收据、自制凭证、外部购买凭证和白条等作为保险业务活动的收付费凭证。
(三)严格业务收入进账方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经纪佣金、公估费应当通过转账方式实现。
(四)严格防范出单点风险。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置保险机构出单点的,应由法人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配备经保险公司培训和认可的专职出单员及安全设施。出单点应与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时出单,对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分散性保险业务,应全力配合保险公司执行“先收款、后生成并出具保单”的见费出单制度。
二、规范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取得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其他自制付款凭据或提供的其它发票不能作为支付凭证,不得虚开《统一发票》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统一发票》,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应设置《统一发票》登记簿,如实记录《统一发票》使用情况。
(三)开具《统一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保险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送“业务结算表”,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金额、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业务结算表”由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取得业务收入时,必须将《统一发票》记账联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
三、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保险单证领用、核查核销制度,明确专人管理,同时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单证管理设施。保险单证应由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对下辖分支机构单证领用实行总量控制、定期核对、及时核销。
(二)应规范保险单证管理流程,建立保险单证手工和电子台账,确保真实、及时、完整记录保险单证流转全过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领用、核销、缴回保险单证,应有严格的审批、交接手续和当事人的签名确认。
(三)应定期与保险公司核对保险单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保险公司领用的单证必须在领用后30天内核销。若发现单证遗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上报上级机构或知会相关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完成遗失核销工作。
四、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招募业务人员时,应明确员工制与代理制,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保险行业组织制订的相关行业自律约定,不得招收进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应组织新入司人员参加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执业证书》。解除业务人员合同,应收回《执业证书》,并不得扣押《资格证书》。
(二)应按照保监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新入司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后续培训或接受委托代理培训,建立相关培训档案,按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
(三)应根据产品销售种类对保险销售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等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合法销售资格、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个月以上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目前不得在乡村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四)严禁销售误导和欺骗保险消费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广告、新闻媒介、印刷资料、产品说明会、口头宣传等方式泄漏商业秘密、进行不当宣传和诋毁同业。应当将误导欺诈行为作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的条件。应高度关注精英业务员和频繁流动业务员的销售行为。
五、不断提高内控水平
(一)完善内控制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努力构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风险动态管控机制,逐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应加强内部审计,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对本机构及下辖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资金和账户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确保各项内控制度执行到位。
(二)推进信息化管理工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制订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制度。应使用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实现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应实行业务档案纸质和电子化双重管理;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定期进行业务、财务电子数据备份。
(三)实行印章及业务合同集中统一管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印章应由法人机构设计、刻制和控制使用范围,应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做到部门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险中介业务合同应实行“统一签订、集中管理”的办法,由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负责签订和管理,其它各级分支机构不得签订。业务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超业务合同范围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机构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定期开展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排查经营管理的各种风险,尤其是关键部门和岗位、重要人员的风险。对违反内控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以及相关领导的责任。责任追究应与薪酬、晋升、股权激励等挂钩。
本通知自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