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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依法合规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8〕6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相关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2007年5月,我局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公消〔2007〕45号),就我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作出了部署。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为切实规范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我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性条款,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

     从试点的情况看,我省现行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性条款在规范市场秩序、确保行业永续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需求,需进一步完善。省保险行业协会应结合试点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可能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牵头组织,针对新需求、新渠道、新群体,按照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并依法履行相关的报备手续。

     二、实现保险费率与单位消防安全等级挂钩,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我省即将出台《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标准》,通过此标准建立公众聚集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评估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要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挂钩,确定单位消防安全等级对应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系数,实行差别费率。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企事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积极探索火灾公众责任险多元化的推广模式,主动为投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应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灾后服务工作,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出险经营单位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务必督促所属机构严格执行行业性条款费率,严格执行我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严格执行理赔时限规定,不得通过虚挂应收变相低价承保,不得通过违规批退给予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不得借助行政手段不当干预保险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其他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此项保险业务的资格。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主动开展自律与协调工作,及时跟踪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在当地的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认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特性,尊重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不得变相提高手续费标准,为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局将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严格依法处理,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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