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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见费出单信息技术管控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8〕6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含筹):

     我局《关于切实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与合规经营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38号)下发后,各公司在贯彻落实见费出单制度方面,通过再造流程、完善内控等措施在自身营业机构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远程出单点、定额保单业务的特殊性,很难通过一般管控措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见费出单,已成为制约见费出单制度全面落实的瓶颈。为全面贯彻落实见费出单制度,构建行业内统一、公平的实施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见费出单制度的全面推进必须以信息技术管控为保障,通过银行卡刷卡并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关联,以刷卡信息作为确认缴费依据的办法是有效可行的技术管控手段。各公司应按这一要求,加快与银联公司或银行的合作进度,加紧自身信息系统的改造,确保所有分支机构和远程出单点在经办分散性机动车保险业务时,实现刷卡缴费、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方可生成并出具保单及发票的信息化控制的见费出单。

     二、对分散性机动车保险业务,各公司在分支机构实行刷卡缴费、信息化控制见费出单的同时,可保留人工确认收费信息的见费出单模式。即收取客户保费现金的,由公司指定专人在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系统方能生成并出具保单及发票。对人工确认收费信息的业务,各公司对保单及发票的财务留存联应加注“人工确认收费信息”的专门标示,保留现金收款凭据,以备保监局查验。各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员的系统权限管理,确保系统管理权限集中在省级分公司,且每一分支机构只能指派一名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员。各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全系统人工收费确认操作员的名册档案,并于2008年8月1日前向保监局备案,今后如有人员变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报告。

     三、各公司的所有远程出单点,经办分散性机动车保险业务时,必须采取刷卡缴费、信息化控制的见费出单模式,不得通过人工确认收费信息。即使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的,远程出单点也应在收取保费后,采取刷卡缴费的方式实现见费出单。刷卡缴纳的保费资金必须直接缴存至保险公司指定的保费收入帐户,不得通过其他代理机构帐户中转。各公司应加强对远程出单点的系统管理,不得下放人工确认收费权限,确保远程出单点只能通过刷卡缴费、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才能出单,否则不能出单。各公司通过远程出单点办理的分散性机动车保险业务,其保单与发票的财务留存联应加注“××远程出单点”的专门标示,保留刷卡缴费记录,已备保监局查验。

     四、各公司应在2008年7月25日前,完成对长沙地区所有分支机构与远程出单点的系统改造,实现与银联或银行的联网运行,实行信息化控制的见费出单,并在2008年8月25日前推广至全省所有分支机构与远程出单点。

     五、摩托车与拖拉机保险业务,根据规定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手工出单,不实行刷卡缴费、信息化控制的见费出单制度,但必须做到先收款、后出具保险单及发票。手工出具摩托车或拖拉机定额保险单的,必须在保单出具后7日内,通过人工确认收费信息的方式补录进业务系统和进行财务实收处理,不得产生应收保费。

     六、各公司应严格按湘保监发〔2008〕3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机动车保险单证的管理,对领用机动车保险单证直接用于销售的(含代理网点、个人代理人与业务员),必须在领用后30天内核销,领用但尚未使用的单证必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予以收回,重新进行领用登记。特别对摩托车和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应实行等额保证金管理,即领用人从保险公司领取摩托车和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时,须按保单面额向公司交纳等额保证金,否则不得领用。各公司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建立保证金的台帐,详实反映上述定额保单的领用与保证金的变化情况,以备保监局查验。

     七、我局将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各公司见费出单执行情况进行全省范围的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公司内控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和批设机构、审查高管的重要依据,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要求执行、执行不到位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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