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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8〕9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今年以来,我省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尤其是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对我省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过程中的销售误导和违规支付手续费问题日益突出,新型产品业务趸缴占比过高、保障程度过低、内涵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呈降低趋势。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寿险工作会议精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实现我省人身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销售误导问题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新型产品销售误导问题,将新型产品销售误导作为行业重要风险予以防范,充分认识销售误导的危害性,加强队伍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加大信息披露,强化客户回访,切实做好销售误导的各项防范和打击工作。

    (二)各公司要根据销售误导和信访投诉情况,重新确定新型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区域,销售误导严重的分支机构、销售渠道和代理网点一律不得销售新型产品。对不按要求主动调整新型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的机构,我局将依法禁止其通过任何渠道以任何方式在各县(含县级市,吉首市除外)行政区域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趸缴型万能保险,禁止其通过任何渠道以任何方式在各乡镇(含市辖区所属各乡镇)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直至取消其经营新型产品业务资格。

    (三)各公司要综合运用考核和费用政策等手段,鼓励所属分支机构在各县(含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将业务发展重点由新型产品向传统产品转变,大力发展保障程度高、保险期限和缴费期限长、内涵价值高的传统保险业务,切实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加强销售队伍管理

     (一)各公司要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和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二)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在授权销售新型产品前应自行组织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和法律知识等进行书面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不得授权其销售新型产品。对于此前授权销售新型产品的,必须及时组织后续考核,未通过考核的,应取消其销售新型产品的资格。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人员的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销售误导的,不得再授权其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销售误导的,不得再与其续签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代理合同。

      三、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向客户进行说明和信息披露,说明和披露内容不得违反监管规定。

     (二)各公司要切实履行对所有信息披露的管控责任。所有信息披露材料,包括通过网络、电视或手机短信等媒介发送的产品宣传信息,必须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者经过总公司的批准授权。其他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自印刷。所有信息披露内容必须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一致,必须注明公司名称、地址、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获取进一步信息。所有信息披露资料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不得有重大隐瞒,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我局将依法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责令予以撤换。

      四、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一)各公司要加大客户回访力度,要按照监管规定建立涵盖承保、续收、退保、理赔和其他给付行为的客户回访制度,对回访流程、回访用语、复核机制、问题件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对新签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必须在犹豫期内实行100%回访并建立回访档案,回访内容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二)各公司应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已经承保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义务,不得发生任何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各公司要建立日常分析制度,定期总结回访、咨询、投诉中暴露的问题,抓住苗头性问题及早化解风险隐患。

     (四)各公司要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因为销售误导而引发的各类退保纠纷,防止风险集聚甚至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五)各公司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报告,确保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五、切实提高执行力

     (一)各公司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基层机构,积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不得借机炒作,更不得突击销售新型产品。

     (二)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在2008年11月15日前将新型产品的开始销售时间、销售区域和销售情况书面向我局报告,并在每月15日前书面报告新型产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情况。

     我局将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业务占比、销售误导、信访投诉受理、市场调控效果等因素对各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和开展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行政许可挂钩,依法对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存在销售误导并经查实的市州中心支公司(含分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给予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直至省公司分管总经理和总经理区分直接责任、关联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责令撤换或采取其他相应监管措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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