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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送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8〕103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质量和时效,切实发挥公司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内容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的内部审计报告应符合《通知》中“报送内容”的规定。此外,下列事项属于报送内容:

     1、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指以在湘一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年度计划,计划必须包括《关于加强人身保险风险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7〕79号)、《关于切实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38号)中规定的内部审计事项。

     2、半年度及年度内部审计总结报告。指内部审计计划执行单位对半年度及年度审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未按计划完成审计事项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说明。

     3、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指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措施落实情况,重要证明材料及文件资料应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二、报送主体

     按照《通知》规定,内部审计报告的报送主体是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针对在湘保险分支机构实施的审计,本通知规定应报送的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半年度及年度内部审计总结报告、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均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三、关于报送时限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1、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当年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上年内部审计年度总结报告;

    2、每年7月31日前报送半年度内部审计总结报告;

    3、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

    4、审计项目定稿完成后3个月内报送整改与责任追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5、2008年前三季度内部审计报告、整改及责任追究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

     四、关于报送联系人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1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负责具体事宜,确定1名总经理室成员分管报送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动应按规定及时报告我局。尚未按《通知》要求向我局报送以上人员名单的,应在2008年11月10日前报送。

    五、关于报送形式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同时以正式文件及电子版形式报送有关材料,电子版和正式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应完全相同。

    六、关于审计档案

    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档案,完整反映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内部审计工作档案应包含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底稿、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处理决定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七、关于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对拒不报送、拖延报送、漏报、谎报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责任及省级公司一把手的管理责任。我局将对各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项目进行抽查,并将内部审计情况纳入各机构年度风险评估范畴。

     财产险监管处联系人:龙晓棣   联系电话:4528157

     邮件:hncx9999@163.com     传真:4528149

    人身险监管处联系人:苏平       联系电话:4528172

    邮件:sx0731@126.com传真:4528170

     附件:《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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