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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9〕93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近期,少数保险机构无视保险监管法规,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扰乱了保险监管秩序和保险市场秩序。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现就加强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均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监管法规政策学习培训,充分认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严格按照有关监管法规,在变更营业场所前向我局提出变更营业场所的行政许可申请,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变更。任何保险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搬迁营业场所。
    二、切实加强营业场所变更管理。各公司要将营业场所建设和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明确管理部门与责任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执行力,落实工作责任。省分公司要密切跟踪、准确掌握所属机构因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需变更营业场所的情况,指导督促分支机构事先做好迁址的各项准备工作。省分公司应当对拟变更营业场所的机构认真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既要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又要防止以变更营业地址为名增加营业场所。
    三、严格落实法律责任追究。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全省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情况清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清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告我局。对如实报告、主动整改的公司,我局将依法免除或减轻处罚;对隐瞒不报的公司,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罚。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营业场所变更事项审查,对本通知下发后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对违规机构、责任人员从重处罚,并严格追究省分公司分管负责人和部门主管人员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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