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09〕46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在湘法人机构或省级分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有效防范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2009年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
一是严格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在核准时,改变以往书面材料审查的单一模式,对监管政策限制性单位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由法制处和中介处开展联合验收,从严控制。对银行、邮政等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核准前公示。
二是严控被注销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重新申报。对许可证过期被注销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如需继续代理保险业务,需由中介处在湖南保监局外网进行为期7天的核准前公示或进行现场检查,由拟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出具公示意见,长沙地区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公示无意见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按新设立流程办理。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和省级金融机构的管控责任。银行、保险、邮政等金融机构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由在湘一级分支机构统一报湖南保监局核准;其他单位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统一报湖南保监局核准,其人员培训、单证管理、业务开展等接受代为申报的保险公司指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和省级金融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控不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具虚假申明的,我局将限制其一定期限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资格,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换证
一是到期换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办理到期换证手续,逾期许可证自动失效。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到期换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前3年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报表;受委托保险公司或自行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对材料真实性审查的申明。
二是变更换证。代理险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增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和业务流程说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受委托保险公司或自行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保险、邮政等金融机构对材料真实性审查的申明。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持申请文件、新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
三、退出
一是注销。我局在2008年10月清理整顿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基础上,对2008年9月30日到2009年3月31日过期未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逾期未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予以注销。对2008年12月31日到目前逾期未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限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办理换证手续,否则,予以注销。以后,凡逾期不换证的则一律注销。各单位不得再与被注销单位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二是吊销。对检查确认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指: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代理再保险业务;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各单位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分支机构以及有业务往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