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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高管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提供)

  

                                        湘保监发〔2009〕18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国寿养老湖南省中心,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保监局高管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并积极配合做好高管培训质量评估工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湖南保监局高管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管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根据《湖南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结合高管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湖南保监局年度培训计划,由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开展培训质量评估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质量评估包括课程评估、综合评估和培训承办机构考核评估三个部分。
    第五条 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师讲解、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五项指标进行评估。
   (一)课程设置。主要评价课程内容与培训目的是否一致,教学材料选用是否得当,是否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个人培训需求四个方面;
   (二)教学内容。主要评价课程内容是否科学、完整、合理,是否符合保险监管法规政策,是否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反映该领域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四个方面;
   (三)教师讲解。主要评价教师的教学准备情况、理论水平、教学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四个方面;
   (四)教学方法。主要评价教学方法是否切合教学内容,是否有助于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否有助于学员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三个方面;
   (五)教学效果。主要评价培训课程对促进学员转变观念和工作态度、提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绩效的作用两个方面。
    第六条  综合评估是对某期次培训质量的总体评价,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四项内容,共十个指标。
    (一)培训方案评估,包括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时间与进度、培训师资配备三个指标;
    (二)培训实施评估,包括教学内容和教材资料、教学方式方法、教学组织管理三个指标;
    (三)培训保障评估,包括食宿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两个指标;
    (四)培训效果评估,包括促进理念和工作态度转变、促进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两个指标。
   第七条  培训承办机构考核评估是对承办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的评价,分培训条件、培训管理、培训保障三项指标(学员实时评估只包含部分指标)进行评估。
   (一)培训条件评估,包含培训场地、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三个指标;
   (二)培训管理评估,包含培训制度管理、教学组织情况、考勤管理、考试考核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五个指标;
   (三)培训保障评估,包含食宿条件和后勤服务质量两个指标。
   第三章  评估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课程评估、综合评估由培训主办处室会同人教处组织实施。课程评估在每门课结束时进行,综合评估在每期培训班结业时进行,采取由学员对《培训课程评估表》(附件1)和《培训综合评估表》(附件2)赋分的形式进行量化评估。
   第九条  根据学员填写的《培训课程评估表》和《培训综合评估表》,分项统计汇总,将结果分别填入《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附件3)和《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附件4)。80分以上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培训承办机构考核评估采取学员实时评估与保监局组织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学员实时评估,由学员在每期培训结束时,填写《培训承办机构实时考核评估表》(附件5)进行量化评估。定期评估,每年6月、12月分别进行半年度和年度评估,由培训主办处室会同人教处组织部分监管干部、保险机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参照学员实时评估及《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中涉及培训承办机构的相关指标,填写《培训承办机构定期考核评估表》(附件6),对培训承办机构进行汇总评分。80分以上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培训综合评估表》、《培训课程评估表》和《培训承办机构实时考核评估表》回收率不得低于参训人员总数的80%。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培训主办处室应在评估结束5日内对评估数据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改进。
   第十三条  培训主办处室应在评估结束10日内作出评估结论,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及时反馈给培训承办机构和授课教师。
培训承办机构应认真研究评估结论中指出的问题,及时提交改进报告。
   第十四条 培训课程评估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为基本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设计课程或调整授课教师。
   第十五条 培训承办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或者学员实时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承办资格。
培训承办机构半年度评估不合格,或者学员实时评估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暂停其培训承办资格,待整改验收合格后视情况恢复其培训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培训评估档案管理制度。每期培训结束后,培训主办处室应将《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与《培训综合评估表》、《培训课程评估表》和《培训承办机构实时考核评估表》一同归档保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培训课程评估表             
               2.培训综合评估表             
               3.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       
              4.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
              5.培训承办机构实时考核评估表
              6. 培训承办机构定期考核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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