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发〔2009〕34号
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在湘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为全面落实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相关工作要求,保证经济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保监局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拟定了《湖南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公司要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于4月1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报我局备案。
2、确保质量,按时完成。各公司要确保数据质量,必须保证上报的纸质版本数据与电子版本数据一致,确保报当地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的数据与报我局的数据一致。各公司要按照《湖南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中的时间要求,及时安排人力、物力,确保按时完成此次经济普查工作。
3、掌握情况,进行督查。各省级保险公司要督导下属机构的经济普查工作,实时掌握进展。我局将组成督查组,深入普查登记一线进行实地检查,掌握重点地区、重点机构普查情况。
联系人: 李炎、蒋众、黄晓雯
联系电话:0731-4528205、4528211、4528182
传真:0731-4528217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湖南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保监局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根据湖南保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全面掌握我省保险业发展规模、经营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保险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数据信息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基础信息,为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普查对象
湖南省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市州级中心支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四、普查内容
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资产负债表(F346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F355表),填表数据为决算数据。
五、普查进度安排
(一)2009年4月20日前,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完成普查表的上报工作。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要将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和电子版一起报送我局。
(二)2009年4月30日前,我局完成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普查表的收集、审核,并按照省级、各市州进行汇总上报。
(三)2009年5月10前,我局将召开经济普查工作会议(时间另行通知),并将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提取的省级公司和市州级分支机构(含虚拟机构)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送达各省级保险公司。
(四)2009年5月13日前,各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和市州级机构分别对各自的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具体要求是:
1、各单位应对普查表内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并确认。如普查表数据无错漏,则在送达的电子版普查表“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报出日期”栏目中填写相应普查信息。
2、各单位将各项普查信息审核无误的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如发现普查表的数据有错漏,应立即向上一级公司反映,由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我局提出数据修改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总公司应立即将正确数据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我局将修改后重新提取的普查表转换成Excel标准格式,并下发该保险公司再次审核确认。
(五)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险公司完成向我局报送保险业普查表工作。
(六)2009年5月17日前,我局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提取省级和各市州级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及非人寿保险公司普查表汇总表,并进行数据审核。
(七)2009年5月20日前,我局将包含有省级、各市州级保险行业、人寿保险公司、非人寿保险公司和保险辅助服务的普查表汇总表,以及辖区内省级、各地市级单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业普查表的整个文件夹上报中国保监会普查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了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研究处,承办具体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要成立此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要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于4月10日前将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责任人名单(附件1)报我局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这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家公司高度重视,提前准备,做好预案,提前进行数据确认,保质保量地完成此次普查工作。
(二)遵守要求。各保险公司严禁对普查表内的任何数据和Excel标准格式进行修改,普查表纸质表与电子版的各项数据和普查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必须使用我局下发的普查表,严禁对Excel标准格式进行修改,普查表纸质版与电子版的各项数据和普查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三)加强协调。已将保险机构资产负债表(F346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F355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普查办的公司,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普查办声明,保险业财务状况普查表以保监会报国务院普查办的报表为准。
附件: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责任人名单